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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显示理论与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自愿披露正受到投资者、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重视。自愿披露信息是指除强制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一定的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近三十年来信号显示理论的迅速发展,为我们揭示了自愿披露背后的内在机理。信号显示理论认为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当投资者无法获得公司的完全信息时,便无法区分公司的优劣,只会以平均价格支付公司的股票。因而,在市场有效以及管理者与股东利益一致的情形下,质地优良、业绩不俗的公司的管理者将出于自身利益而主动披露,因为披露能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从而相应的提高自己的报酬。同时,这种自愿披露是一个良性循环过程,各个企业均有激励自愿披露信息,以将自己与更差的企业区别开来,直至市场剩下一家“最差”的企业。 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总体水平仍偏低。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自愿披露项目数量偏少。根据统计数据,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指数的平均值只有0.40,距离最佳披露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第二,自愿披露项目信息含量偏低。对于自愿披露的项目,上市公司多数选择定性的、外围的、表面的信息予以披露,而回避那些核心的、关键的、定量的信息,从而极大地削弱了信息的相关性。 实证检验发现,第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所处的行业有关。不同行业的公司其自愿披露存在显著的差异。行业间的这种自愿披露的差异是系统的,而不是某一个公司特有的行为。如我们发现,相对于其它行业的公司,信息技术行业的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第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相比而言,同时发行境内和境外上市股票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