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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企业:从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

论文摘要

通常来讲,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三种,即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和微观管理。政府进行微观规制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就意味着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微观规制的原因就在于卖方垄断权力的存在、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微观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我国微观规制的现状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规制程度普遍较高、社会性规制的体系趋于完备和中央、地方两级规制体系,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经济和政治的原因,微观规制也会发生“失灵”。放松规制和激励性规制是微观规制的发展趋势。 宏观经济波动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来干预,而政府干预的程度一直以来是宏观经济理论争论的焦点。为了应对宏观经济波动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同样会造成效率损失,所以需要掌握好宏观调控的力度和适度。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政府微观规制行为的缺位、越位、不规范和规制失灵,另一方面是宏观调控效率的低下和失效。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方式,在很多方面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本身也存在冲突,因此需要有效结合这两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通过结合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手段,在时间上结合,在实施的方法上结合共同干预经济。微观规制也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而为了达到微观目标,也可以采用宏观调控方式。逐步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地方政府微观规制。 投资规制属于微观规制的范畴,而投资体制改革则属于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我国的投资规制最明显的表现在民间投资规制方面。在我国转型经济中,投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联系在一起的,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投资体制改革要以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础,充分重视民间投资,并且以民间投资为基础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础领域、公用事业的需要以及政府投资规制的放开和投资体制改革,我国必须对基础领域公用事业投资进行改革,进行适度的投资规制放开和民营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