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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一种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探讨

论文摘要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对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农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部分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使得长期以来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澄清。但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过程中尚存有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且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型”,以及政治因素的作用,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伴生着一些新的问题,如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不足,合作社的服务与农民的合作领域有待提高,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受制于资金等要素约束,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的创新等。因此,面对着蓬勃发展、生动活泼的农民专业合作的制度实践,需要从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等深层次上、全面的、系统的进行理论阐释、分析和研究。本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基本思想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法学与经济学、规范分析与实证论证、比较制度分析及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以企业理论为出发点,公司治理为依托,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为主线,完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治理制度为落脚点,提供一个关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制度分析框架。论文研究的核心在于借鉴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和企业合作博弈论模型的基础上,基于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三要素的分析,从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的角度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为共同治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共同治理模式却遭遇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激励不够与投资不足等现实问题。因此,从实践出发需要理论研究放松假设条件、修正研究内容,引入一定的资本控制,在确立共同治理模式为目标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实践,尝试提出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按其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及其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等四大原则,论文进一步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治理关系。论文还选取了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了相关比较分析,并在全文分析基础上给出论文结论、政策意涵和未来研究方向。本论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导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明确研究重点解决的问题,研究框架与方法,并初步得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第二章为文献检视与简要述评部分,主要从治理结构的角度来梳理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评论。首先,回顾了相关企业理论的发展演变,重点检视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思想,企业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劳动管理型(LMF)理论,企业(公司)治理理论;其次,用专节回顾了国内学者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现状;最后,对这些文献进行了初步评价。从积极意义方面来说,第一,从方法论分析,现有文献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趋势,既有对合作社外部环境的研究,更有对内部制度构造的解析,这些方法与视角利于对合作社展开全方位的研究。第二,从理论上,现有文献注重对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及演化形态的研究,这对认清合作社内部所蕴含的制度特征,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三,从实践上,积极借鉴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合作社的治理形态,.并且不断修改立法,这些对我国下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具有借鉴意义。但本文也认为目前的研究存在研究对象尚未独立化,研究内容还缺乏一些系统性,研究方法在理论实证上尚有不足,研究视角仍欠具体等诸多不足。第三章为规范分析,主要是做了一个理想的理论模型的分析,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共同治理模式。首先,本文分析了合作社治理结构应采用共同治理的三大原因,即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这三个条件约束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理论上应该采用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个社员的积极性,提高合作社的运作效率;其次,采用企业的合作博弈论模型,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应是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种模式才是合作社治理的均衡解,具有帕累托效率,这部分的论证借鉴了青木昌彦关于企业合作博弈论的研究成果。第四章在第三章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实践进一步做了经验实证,提出了一个适应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首先,回到国内外的治理实践,解释了为什么共同治理模式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却会导致对合作社社员的激励不够与投资不足等现实问题,从而在我国现阶段此种模式依然比较弱小,因此需要放松假设条件,引入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模式。其次,借鉴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在确立共同治理模式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作社的治理实践,提出现阶段我国合作社治理模式是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而此种治理模式的理念与原则包括强调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强化合作社治理的意思自治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的原则。最后,为贯彻这些理念与原则的实现,借鉴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指出了新型农民合作社具体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模式。第五章为比较案例分析部分。主要从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出发,选取国外的蒙德拉冈合作社的治理(比较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国内发达地区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资本控制型治理),国内西部地区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等三个案例进行分析。首先,蒙德拉冈合作社处于经济发达的西班牙,由于发展时间久远,治理机制较为成熟,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接近于三个约束条件,因此,采用的治理结构更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即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治理。由于这种治理对制度环境要求较高,而今已不代表普遍。其次,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地处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资本控制得到加强,决策权控制在专业大户手中,更倾向于股份公司的性质,这种所有权安排出现的分层性和分群性及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并伴随出现了合作社功能弱化现象,因此,这种不加限制的资本控制不值得提倡,否则合作社会沦为某些农村“能人”牟利的工具。最后,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处西部,在治理结构上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一个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通常由(比较具有企业家素质的“农村精英”,比如此案例中的廖德富)、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普通社员股金组建而成;二是投票方式多样化,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但资本所拥有的投票权受到严格约束,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具体到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方式,“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权制度,但个人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三是分配方式以按股分配与按交易量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式“提取利润的20%作为公积金、40%按交易量分红、40%按社员交纳股金分红”。因此,从产权结构、决策机制及分配制度等分析,这个合作社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与资本控制型治理之间,是一个运作良好的合作社,其治理结构形式更具有适应性与合理性。总之,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益引导下适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同时,在我国合作社的创建、发展过程中,基于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的比较优势,合作社的产权受到资本控制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以后的合作社治理中,应借鉴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第六章主要为两部分内容,第一是研究结论及对政策制定带来的一些启示,第二是指出了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