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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经济结构下最低工资效应研究——对中国的实证分析

论文摘要

我国自199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各地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但缺乏对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效果的系统研究,影响了相关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就业压力非常大,如何避免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的负面影响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本论文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就业效应进行实证研究,为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研究补充新的分析证据。本文认为,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化趋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拉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这决定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如下特征: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大部分的流动劳动力并没有完全脱离农村而真正成为城市的产业工人,他们的保留工资水平较低,在消费以及未来的生活预期等方面均与城市劳动力不同,不断压低流入地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迫使该市场中部分具有较高保留工资的劳动力退出该区域劳动力市场,影响城市劳动参与率。针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与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以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为基础,引入最低工资因素后加以拓展,建立最低工资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研究框架。拓展模型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影响取决于最低工资标准与流动劳动力的保留工资水平、城市劳动力市场初始均衡工资水平(指没有劳动力流动的情况下)的关系,最终效果是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力需求与供给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劳动力需求方面看,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力需求影响的最终效果受微观和宏观的双重影响,会引起就业岗位的增加或减少。从劳动力供给方面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影响劳动力个体的劳动决策行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升(或下降)会引起低收入群体劳动力供给的增加(或减少)。针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本文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在分析总结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的特点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模型计量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的影响为正,另一些地区影响为负。对比最低工资标准与产出对城镇就业的影响程度,东部地区的工资对就业的影响要大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产出对就业的影响要大于东部地区。针对区域性差异,本文分别从影响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从供给角度看,最低工资制度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负担程度紧密相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直接影响着低技能劳动群体的再就业行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而家庭负担程度的逐年减轻有利于缓解劳动者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压力。从需求角度看,产业结构变动与技术进步对就业产生直接影响。我国三大区域的第一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与从业人员所占比重持续下降,二、三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与从业人员比重上升,但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要大大高于第一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分析表明,东部地区的二、三产业比重和吸纳就业能力高于中、西部地区,其就业受最低工资影响会大于中、西部地区。另外,由于我国东部地区的技术进步水平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当最低工资标准上升时,企业将会出现资本替代劳动的行为。因此,东部地区的企业将可能更多采取资本替代劳动行为,从而导致东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出现负面影响大于中、西部地区。综合理论与实证分析结论,借鉴国外最低工资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建议:第一,从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高度,我国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应呈梯度分布,并实施不同的调整策略;第二,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设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加强最低工资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第四,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第五,强化民主参与,构建集体协商机制;第六,调整最低工资制度的覆盖范围,避免最低工资对就业的负面影响;第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劳动力需求;第八,提高劳动者素质,减少结构性失业;第九,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公平合理的就业竞争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