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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属性研究——基于“社会主义资本”的解释

论文摘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提法使“财产性收入”成为理论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目前专家学者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研究集中在现状、问题及对策上,从社会经济属性上对其进行判断分析显得十分迫切。事实上,从“财产性收入”取得方式及特征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收入”的性质。在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中,这种收入是具有剥削属性的。如何理解今天的社会背景下,居民利用自有财产去获得利润、利息、股息这些经济行为?这种属性判断会对居民财产如何保值增殖、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好发挥作用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在现阶段“财产性收入”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由表及里,在对其概念、分类和特征进行系统描述后,以“资本”作为切入点,分析了“财产性收入”在马克思资本理论中所具有的社会经济属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社会主义资本”范畴下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属性。本文着重阐述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一、对“财产性收入”的主体——居民进行分类,既包括无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通居民,也包括拥有自有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居民。二、提出广义“财产性收入”内涵,即指居民由于拥有财产实体和财产权利进而通过各种储蓄、投资、运营所取得的收入,它既包括投入资本市场所获得的各种利息、股利、红利、租金、土地转让、专利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同时也包括投资实体经济所获得的要素所有权收入和各种经营买卖增值收入。三、根据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分离,将“财产性收入”分为财产自营收入和财产他营收入。四、综合概括了“财产性收入”的五大特征:非劳动性、衍生性、增殖性、增值性、风险性、多样性。五、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资本”理论为指导,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我国居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合法的私人资本要素收入。这一研究结论将有利于深化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再认识,有利于对我国大量存在的私人资本收入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有利于我国转型时期更多社会财富的资本化积累,有利于在思想意识领域普及资本理念,激发资本活力和全社会的创业热潮,更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财富从实体经济中产生,防止虚拟资本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