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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的视角

论文摘要

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迫切性,是与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何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效力,则是在明确了上述改革的迫切性之后所提出的更进一步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在实践上定位于如何探寻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入手点和破题点。文章认为,这一改革的入手点和破题点应当从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的角度来切入,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切合实际、可供操作的政策建议。文章提出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是分权型政府主导下有约束和有限制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其“有约束”和“有限制”的根源就在于分权型政府会对矿产部门的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干预,并且这种政府干预矿产部门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率及其带来的福利效应的前景是不确定的,谁也不能保证分权型政府干预矿产部门的努力普遍能使其表现得更与经济效率、公平分配、环境质量或国家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相一致。因此,理顺分权型政府体系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促进矿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并提高矿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就比泛泛地讲“应当进行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更进一步。在此基础上,文章按照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结构细分的逻辑思路来展开论述——即主要从中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使用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流转权制度的三个角度来细化阐述相应领域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问题。文章在逻辑框架安排上体现出总——分——总的特点,这样的逻辑框架设计的目的在于,使论题不仅仅局限在一般意义上去探讨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问题,而是将这一“分权问题”在实践上“有所针对”,即按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组成的逻辑演化方向来具体化这一“分权问题”。根据上述“总——分——总”的逻辑框架,本文分为七章,其大致的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对文章的选题背景、依据、基本概念、理论工具等做出介绍,重点阐明了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与分权型政府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提出了理论工具(分权理论)在本文的应用范围。第2章是“总——分——总”结构的“先总”部分,即从纯理论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的政府分权问题,该章按时间顺序将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即1949年~1978年的计划经济U型分权结构时期和1978年~今的转轨时期M型分权结构时期,分别就U型或M型分权体制的形成及其对矿产资源产权配置的影响作了非技术性的概括,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分权理论的方法模型化了这两个时期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政府分权问题,以便于为后面的分论部分提供一个一以贯之的分析平台或框架。第3章是分论点之一,该章主要探析中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改革中的“分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矿山企业的产权边界的界定问题分析。第4章是分论点之二,主要探析中国矿产资源使用权制度改革中的“分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负外部性风险责任分担问题。第5章是分论点之三,主要探析中国矿产资源流转权制度改革中的政府间分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利问题。第6章是“总——分——总”结构的“后总”部分,这一章不是对第2章“先总”部分的重复论述,而是从分权型政府对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干预现状及最终目的的角度进行的分析,主要探讨了(1)已有的分权型政府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干预所造成的“资源之咒”现象;(2)促进矿产资源型地区科学发展的政府分权体制从“分权”到“合作”的变革趋势及路径;(3)破除矿产资源型省、市(区)“资源之咒”现象的现实政策选择等问题。最后一章即第7章是全文的扼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