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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与产权制度变迁——公有产权及其转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论文摘要

“诺斯悖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著名论题:国家既可能是增长之源,但更多的时候起到一种阻碍作用,温加斯特也提出了“根本性政治悖论”,许多文献都在寻求对这个悖论的解释。诺斯认为,统治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公共目标的冲突,使统治者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产权制度,这种制度结构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效率。奥尔森也认为,当统治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存在共容利益的时候,这时候的制度是有效率的。但是这些解释并不能说明一个问题:统治者同样会追求自身的利益目标,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选择具有不同效率的产权结构,政府在选择目标制度时,除了有利益驱动外,还会有哪些因素约束着政府的目标选择。本文将努力论证的问题是政府的权力结构是制约政府目标选择的关键因素。 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是说明本论题的研究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论。 第二章是理论介绍及回顾,主要是就政府与产权关系进行一般性的理论解释。从对国家的性质的认识上,诺斯结合“契约论”和“暴力论”提出“暴力潜能论”,国家的性质取决于政府对暴力的掌握程度和权力分布是否均匀。如果政府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它就是“强盗”,否则,就成为合法的政府。政府在有效产权形成过程中具有双重效应。政府介入产权实施机制可以取得更高的效率,但政府对产权制度的干预也表现出了负效应。现有的文献从两个角度分析在有效产权制度形成过程中政府的阻碍作用。政府阻碍有效产权的形成机制,一是政府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和他们之间的博弈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路径,也可能拖延产权制度的变革,使一个社会长期陷于非效率制度均衡中。另一种失灵是由于政府的“寻租”和“俘获”,对产权的演化和保障构成破坏。 第三章是产权和政府关系的理论拓展,从理论上说明政府的性质和权力分配对有效产权制度的作用。按照科斯定理的要求,只要是可以无成本的进行市场交易,总是能形成有效的产权结构。政府在理想条件下,也能达到同样的效率要求,政府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框架。科斯定理包含的最大的局限性是并没有考虑产权配置的收入效应。政府作为市场的替代性方法,可以克服市场某些方面的局限,但是由于不完全信息、利益冲突、政府自身性质等原因存在着政府失灵。政治科斯定理是科斯定理在派生出来的,只要政治市场是完备的,交易费用为零,初始的政治权利分配与最后形成的产权结构无关。它说明,如果不是集权式的决策,而是在政治权利上存在着科斯式讨价还价机制,这样将有助于有效产权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