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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的案例分析

论文摘要

水资源配置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水权制度改革,水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水权交易制度。解决中国水资源供求矛盾是重大的时代课题。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已经出现了一系列可供研究的水权制度创新的典型案例。因此,本文以中国的案例分析为基础研究水权交易制度。 通过黑河流域“均水制”案例论证了中国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需要依靠上级政府的力量而无法利用市场机制。上级政府的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往往取决于自身的偏好状况并需要强制力予以实施。在初始水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水权交易终将出现,并将提高水权配置效益。区域水权制度的安排可能可以利用“自主治理”机制,但取决于区域或流域范围的大小。在小区域或小流域范围内也许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市场,但在大区域或大流域范围之内必须依靠政府主导。 通过东阳义乌之间的水权交易案例求证得到的结论是,中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改革与变迁是一种由政府特别是区域政府推动的“中间开花型”模式,也就是说,水权制度创新属于政府推动型的改革模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府间水权交易同样是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理性选择,产权模糊前提下的水权交易离不开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是政府间区域水权交易的主要动因。 通过全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试点——张掖市下属的洪水河灌区与梨园河灌区两个灌区水权制度改革的比较分析揭示:用水户间水权交易要以明晰并且稳定的水权为前提,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互利的效果。从交易的潜在效益判断,水权交易不会停留于农户之间的交易,必然走向产业与产业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而要突破现行的临时性水权交易,必须延长水权期限,提升水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层次。 通过上海市阂行区水污染权交易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水污染权有偿出让这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由水污染权交易价格的决定类推到水权交易的价格决定,得到的结论是,在总量控制和水权明晰的情况下,水权价格的决定无需政府干预。即使初始价格为零,即使初始价格偏离了均衡价格,市场机制的作用都能够导致均衡价格的出现。相反,如果政府人为地既控制数量,又控制价格,恰恰会阻止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因此,市场机制在水权价格的决定中同样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本文在基本概念、分析框架和理论观点上均有所创新: 第一,提出并论证了由一级水权交易市场—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二级水权交易市场—区域政府之间的水权交易和三级水权交易市场—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所构成的“中国多层次水权交易制度”框图模型。从一级水权市场到三级水权市场,政府管理成本呈现递减趋势,而市场交易成本呈现递增趋势。因此,一级水权市场的制度创新重在降低政府管理成本,防止政府失灵;二级水权市场的制度创新重在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有机结合,力求扬长避短;三级水权市场的制度创新重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防止市场失灵。在某些情况下,社会机制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在某些情况下,社会机制是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监督机制。该模型比现有的“统一管理论”、“官督商办论”、 “准市场论”、“纯市场论”和“自主治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第二,通过案例分析所创建的水权方程、水权交易社会净收益函数和水权交易的交易成本函数。水权方程表明:水权总量等于生态水权、生活水权与生产水权之和。该方程有效地解释了不同水权的相互侵占及其水权交易的潜在可能性。水权交易社会净收益等于内部净收益与外部净收益之和。该函数通过内部收益、外部收益、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等变量的函数构造,既解释了己有水权交易发生的原因,又揭示了常规情况下水权交易的约束条件,得出了“水权交易是既定约束条件下的优化选择”的结论,并且要求约束条件的“硬化”。水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是市场范围的大小、交易双方用水边际收益的差额、合约签订的方式、水利技术的水平、监督组织的效果、仲裁组织的效果、社会的治安状况等变量的函数。该函数揭示了水权交易能否开展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水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基于科斯定理提炼出了水权定理:如果交易成本足够低廉,那么不管初始水权如何界定,水权主体之间的自愿协商及交易活动必然导致水权配置的最优。反之,如果利用市场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那么,市场以外的制度的介入是必要的,只要保证水权配置的净收益大于零。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初始水权的界定方式取决于水权需求的结论,即:当存在一个来自上级的强制力的情况下,如果水权需求是存在外部性的生态用水需求,那么,往往需要上级政府来裁定并提供保护;如果水权需求是不存在外部性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需求,那么,可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协调。当不存在来自上级的强制力的情况下,水权界定方式取决于水资源争夺各方的谈判能力和军事实力。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必然涉及水资源领域,水资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必然涉及水权问题,水权制度的改革需要水权理论的指导。本文有望为中国水权制度的改革和水权交易制度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