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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激励机制及其绩效解说

论文摘要

股权激励是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广泛推行的新形式的经理人激励制度。与这种激励制度在实践中获得的广泛应用和巨大成功相比,国内外相关的理论研究却出现了相当程度的滞后:国外经济学界从委托——代理理论和融资结构契约理论的不同研究范式出发,对股权激励的激励机理存在长期的争论,二者都无法圆满地解释相应的实证研究结果;而国内经济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仍然处在从经典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向西方主流经济学过渡的阶段,基本概念和命题的争论成为了研究的主要内容。显然,在股权激励的激励机制得到澄清并经过实证分析的验证之前,盲目引入这种制度并冀望于以此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企业内部治理问题无疑是一厢情愿的想法。于是,股权激励制度能否够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它的实施究竟会从哪些方面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成为本文关注的重点。 本文认为,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在两个层面同时发生:在资本市场上以资本财富的形式流动和分配;在企业中以实际物质形态流动和分配。前者由资本市场上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决定;后者由企业的经理人来决定。这样,当资本市场达到充分有效的均衡时,实际企业中的经济资源配置并不一定会达到帕累托最优:因为企业的经理人可能根本不会理会来自资本市场,包含在公司股票价格中的资源配置信号;反之亦然。但是,当对经理人实施股权激励之后,经理人在有效激励合同的诱导下,将会对上述资源配置信号做出反应。激励合约的真实作用在于,一方面向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别传递回溯性的经理人评价信息和前瞻性的资源配置信息;另一方面向资本市场传递反向的经理人私人信息,通过同时提高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实际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提高企业的价值。这正是股权激励合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并影响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公司价值的机理所在。 在给出激励机制的理论解释之后,本文在霍姆斯特姆和利兰德、帕尔的单向信息传递模型的基础之上构建了一个双向信息模型来对上述过程进行数学描述。模型考察的重点在于经理人股权激励合约的设计:即,企业的委托人如何根据资本市场上公司股票价格变化来奖惩经理人,通过满足经理人参与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条件的激励合约来诱使经理人做出最大化公司价值的经营决策。在博弈决策树上,经理人必须选择努力制造信号或者积极吸收资本市场上的正确信号,才有可能获取高额的报酬。在这里,作者试图通过一个简化的模型来给出股权激励合约设计上的一般约束条件。 在充分讨论股权激励合约提高公司价值的正向作用机理的基础上,结合该激励制度对公司外部竞争性市场约束机制的损害,进一步讨论了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公司价值的综合影响,并应用相关结论较好地解释了国外有关的实证研究结果。但在本文随后对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进行实证检验后,发现本文的理论假说无法对某些实证结果进行解释。作者随后讨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以及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缺位引起的经理人占有内部股东剩余控制权来补充解释实证研究的部分结论。 最后,作者考察了我国各类企业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做法和相应出现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对在我国有效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