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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设计研究—中美比较分析

论文摘要

经济发展阶段特征的识别需要选择适当的标准。本文使用H.钱纳里的标准,以国家为基本单位,对各国经济发展阶段进行了宏观比较。通过比较,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总体而言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面临新经济的挑战,中国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必须与不断发展的新经济相适应,必须具有新经济的特征。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面对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的挑战。经济的发展与结构的调整都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结构创新加以实现。然而,脱离开适当的金融支撑体系,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无从谈起。经过对现有的金融支持体系的比较,我们认为风险投资是满足科技创新资金需求的最好形式。 但是,风险投资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运作模式。通过比较,我们认为美国模式是我们应当加以借鉴的方式。风险投资是美国新经济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我们用技术—经济范式对美国新经济加以分析。在这一基础之上,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设计是联系技术结构与经济实绩的桥梁。 在以上分析后,我们介绍了美国统一合伙法、统一有限合伙法以及相应的演变形式。经过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分析,我们为美国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我们对中国风险投资企业能够选择的组织形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供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