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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转让制度

论文摘要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偏少,用水效率不高,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运用水权理论建立我国水权转让制度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水权转让建立在制度经济学基础之上。同样的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经济绩效的差异,实质上就是一种制度上的差异。制度是对行为主体的规范约束,对合乎规则的权利的保护,对规则内义务予以明确要求,目的在于追求效率。制度变迁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效率的制度能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激励机制,为合作创造条件,为经济提供服务,有利于外部性的内部化。水资源的稀缺性所导致的要素产品价格的相对变化是水资源配置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为了避免水资源开发利用可能陷入“公共地悲剧”,内化水资源的外部性,就需要明确初始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从而保护水权所有人的权益,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自然禀赋和人们水行为的合理化都是水权制度安排的内容和价值目标。 水权是指水资源产权,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水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根据权利层次与内容不同,水权应该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从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来看,水权包括地表水权和地下水权。从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水权主要分为滨岸权、优先占用权、混合或双重水权、比例水权、社会水权等五种类型。水权交易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从美国、智利、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的水权交易实践可以看出,水权交易需要激励机制,需要考虑水权交易的潜在收益和限制因素,成功实施水权交易需要一系列政策要素的配合。中国历史上虽然有水权的规定,但并无正规的、法律许可的水权交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通过计划调配手段配置水资源。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地方的水权转让从隐蔽状态转向公开,并得到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比较成功、影响较大的有东阳—义乌水权转让、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甘肃临泽县梨园河灌区初始水权确定、宁夏跨产业水权交易、内蒙古河套地区水权交易等。但是,我国水权制度总体上看还处于试点阶段,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所有权主体缺位、法律上的障碍、管理体制的不顺、水价信号不灵敏等四个方面。 在我国实行水权转让、建立水市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我国水权的界定。按照我国《宪法》和《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