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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条件下的新可竞争市场理论及政府规制创新

论文摘要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三大变化趋势:经济全球化、经济网络化、经济知识(信息)化越来越明显。这三大变化趋势共同促进了新经济的形成。在新经济条件下,随着网络技术和IT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始由工业经济时代的纵向一体化走向横向一体化趋势,战略联盟、虚拟企业迅速增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网络效应较强的新兴产业,企业的规模、市场的集中度是工业经济时代的竞争性行业企业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它们的效率却比那些有众多公司竞争,不存在垄断结构的市场效率要高。 集中度较高的垄断市场之所以比拥有众多小企业的市场更有效率,是因为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新经济条件下,由于技术水平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改进,使进入壁垒下降、沉没成本减少,形成了新的可竞争市场,使市场的“潜在竞争”加强。加之,经济的全球化、产业融合、市场主权的转移,企业的“在位竞争”也显著提高,形成了全方位的竞争压力,这使市场上的企业,即使是垄断企业,也都不敢轻易执行垄断行为,损害市场效率。现代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垄断不仅不再阻碍竞争、抑制技术进步,反而推动技术创新,促使竞争向高级阶段发展,此时,市场垄断主要表现为有效率的垄断结构形式。 因此,对于建立在哈佛学派SCP模型基础上的传统反垄断法必须进行创新。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1)反垄断的目标应从纯粹的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以促进竞争转为从促进技术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角度来维护市场秩序。(2)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应从垄断结构转变为垄断行为,对于有效率的垄断结构应进行保护、支持。(3)反垄断规制的手段应市场化,由传统的直接干预市场转变为间接调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4)虽然,新经济条件下,市场垄断主要表现为有效率的垄断结构,但在某些情况下,不排除垄断结构向垄断行为转化的可能,因此,反垄断的重点应是防止垄断结构向垄断行为的转化,一旦垄断表现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就应立即制止。 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则应注意以下几点:(1)反垄断法不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