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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控制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

论文摘要

我国处于转型经济的特殊时期,一方面,经济改革与体制改革不同步,政府对企业仍存在严重的控制;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控制下的大、小股东冲突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特殊现象存在,因此,在政府控制以及其作用下的股权结构很可能会影响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而公司的风险承担通常被市场识别为一种积极的行为,它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可以推动国内经济的增长。因此,研究我国政府控制下的公司风险承担,对于我国宏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1998-2012年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通过检验不同实际控制人的公司风险承担的差异性来分析政府的控制行为,并通过检验各层级政府控制企业风险承担的差异性来考察不同层级政府的控制程度。研究发现,政府控制型企业确实由于受到干预,导致其风险承担水平低于非政府控制型企业。并且,地方政府由于国家放权让利、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其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大于中央政府,造成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最高,省级次之,市县级最低。股权分置改革促使大、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通过纠正大股东的行为偏差作用于经理人与全体股东的委托代理冲突,影响公司的风险承担。在大、小股东代理理论的框架下,本文引入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外生冲击,分析改革前后上市公司风险承担的变化情况,考察大股东与经理人“合谋”共同损害小股东权益导致公司风险承担偏差的可能机制。加入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变量进行检验,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有所上升,政府控制型企业与非政府控制型企业的风险承担差异缩小。证明,大股东与经理人“合谋”共同侵害小股东权益现象存在,而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冲突,改善了经理人的风险承担偏差。总之,本文在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转型时期特殊的制度背景,考察不同实际控制人类型的上市公司的风险承担的差异性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这些公司的风险承担变化,借以研究我国政府干预和大、小股东代理冲突情况。本文的结论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控制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