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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可持续性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持续性是当前我国在复杂的国内经济环境下,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宏观风险,保证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因素。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特别是我国政府积极应对危机的近几年中,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巨大规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在加快经济建设,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宏观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财政、金融风险。与此相伴的,是人们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持续性的担忧。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的短期与长期的稳定发展,必须寻求实现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发展态势的重视始于2010年。据审计署2011年的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债务构成主要以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为主。从债务总量方面来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持续性主要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风险。分别是地方财权削弱,自身财力受限;GDP导向的地方政府行为扭曲;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问题。从债务结构方面来看,地方融资平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可持续性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政府信用厘定不清,财政监管缺失;融资平台贷款绑架银行信贷,如果政府控制不利,信用风险可能集中爆发。另一方面,土地制度的改革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持续性具有积极的影响。未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将会伴随着分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使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收入的降低由更加持续、稳定的土地资产的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正在试点的房产税改革,以及未来可能的物业税的开征将会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持续性形成重要的支撑。基于审计署2011年的审计结果建立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可持续性动态模型测算得出,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不可持续的。为此,必须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地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合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高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合理增设新税种并入地方本级财政,使其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经常性的收入来源;二是逐步缩减并规范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整合并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三是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四是建立地方债市场化发行的相关法律及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地方债的权力,同时专门立法规范约束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