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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制度视角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从企业的性质出发,探讨合作剩余的定义和源泉,旨在阐述完善企业内产权结构,赋予人力资本和劳动联合体以分享利润的权利,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收入差距的缓解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本文认为,在不同的行业,不同制度的企业以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是不同的。而产权可以分为劳动联合体产权和要素产权。对于劳动联合体产权,本文以企业组织知识存量的大小及其对合作剩余的贡献为衡量依据,认为在技术密集型行业、现代制度的企业和企业的成熟与衰退阶段,企业的组织知识存量较大,对合作剩余贡献也较大,应该实现劳动联合体产权,赋予全体劳动者共同分配企业利润的权利。对于要素产权的决定,本文认为是企业内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博弈的产物。以要素的投入弹性和投入要素的产出弹性为分析维度,要素的风险偏好、可监督程度、相对稀缺程度、要素的专有性以及可抵押性影响着双方的谈判能力。通过分析,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现代制度的企业和企业的成熟与衰退阶段,比较适合实施人力资本产权。结合劳动联合体产权和要素产权的决定,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现代制度的企业和企业的成熟与衰退阶段,人力资本产权和劳动联合体产权的实现、赋予劳动联合体和人力资本分享利润的权利是较优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目前的利润分配制度下,虽然有些地方的有些企业通过员工持股、期权等方式实现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但是基本的制度仍然是物质资本独享企业的利润。在知识经济时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现代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这样的利润分配制度会导致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以联合产权制度为指导,赋予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联合体分享利润的权利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