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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价格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农业部门所形成的农产品价格对建立起全社会合理的价格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国民经济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农业生产具有分散、周期长、转向慢等特点,虽然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高,但直接的经济效益却很低。而且农产品不同于工业及其他非农产品,作为满足社会基本生活需要的初级产品,其品种较少、可替代性低、供给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和供给决策的相应变化经常出现波动,而农产品的需求却由于它的必需品性质出现需求相对稳定的特点。由于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以及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导致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发散性的“蛛网”市场,农产品市场的价格不能自动得到平衡,经常发生剧烈波动,最终引起整个价格水平的剧烈波动。这些弱点,在短期内难以克服,而且没有外力帮助,往往容易陷入困境,从而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关乎人民基本生活的“菜篮子”、“米袋子”的价格进行调控与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就是政府为了保障农产品的供给,稳定其价格,对那些容易导致供求矛盾紧张、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农产品实施必要的价格调控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制度。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注重在流通环节进行补贴。这种使用方式从长远来看,既不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也不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还与WTO有关规则相抵触。基于此,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契机下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必须进行自身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