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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性与不可转让规则的经济理论

论文摘要

经济学的核心在于对交易机制与市场的研究,这一核心地位已经近乎于一种信仰,令后续的研究者对现实中广泛存在不可转让的对象本能的视之为特例或者悖论。但回顾包括经济学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对于特定对象不可转让的相关研究,一个轮廓正在逐渐形成。本文试图建立一个基于个人知识的经济学研究框架,对现有的研究进行框架内的整合与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法经济学内不可转让规则的来源、效率与后果。这一研究为既有研究形成统一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通过对于不可转让的研究,能够诱导出对于个人知识、市场与交易更为清晰的认识,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文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理论层面上的分析主要用来构建“不可转让性—不可转让规则”的概念体系,另一部分是案例与实证研究,作为对前面理论的一种运用和验证。理论体系建立于“斯密—哈耶克—肖特”的研究链条之上,说明不可转让性是一种内在而非外部施加的属性,道德与分立的知识,两个相互关联的本源导致了不可转让性。道德要求“人”和社会准则的相关对象不可转让,而分立知识的不可获取(或者不可经济的获取)意味着价格体系无法反映对象的真正价值。个人知识的表现形式是复杂的,由于人的有限性,个人知识的分散和个人理性的不足时刻限制着市场机制的效率,而道德的要求令这种效率更加难以满足。不可转让性内在要求市场交易之外的其他治理机制或者制度体系对交易对象进行定价、转让或实现权利保护,不可转让规则正是这种思想的法律体现形式的一种。不可转让规则重点用来控制外部性和道德不允许的交易,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父爱主义的精神。案例与实证研究重点分析了三类有所差异而又相互关联的不可转让对象:基于不可分离个人知识的人力资本;基于分立知识与道德而不可定价的对象;作为默会知识的制度要素。对于人力资本,一般的解决方式是建立企业,用企业科层型长期契约来替代市场短期契约,这一替代的目标是最大化与人不可分离的个人知识在生产中的利用效率。对于不可定价对象,判断的标准是对象交易并不违反道德伦理,且市场能够实现对分立个人知识的充分集中,不可转让规则可以起到一个次优方案的作用。对于的制度要素,不可转让规则代表了其他市场的稳定与良好运行,本文以投票权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