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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理论研究

论文摘要

詹姆斯·M.布坎南(Buchanan,1919—2013),20世纪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以研究公共选择理论而闻名,1986年获得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被誉为宪法经济学之父。他的贡献主要是将运用市场制度的个人选择决策模式解释政治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实际是如何运作的,他把“经济人”假设适用于非市场或集体选择的政治过程,建立了一套规范理论来说明政治体系应该如何运作。公共选择理论被认为布坎南在经济学思想史上突出的贡献。布坎南用以解决在克服市场失败过程中存在的政府失灵问题,试图通过立宪和立法的方式来对政府行为进行根本的约束,这便是他的宪法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理论的基本内容。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理论研究领域涉及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财政学、公共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公共管理和伦理学等众多学科领域,其主题众多,内容深入,前瞻性强,对很多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广泛和深入的影响。经过众多学科的广泛引用,布坎南的很多作品早已成为经典。纵然,布坎南的作品很早就成为经典,政治学和经济学都介绍它、引用它,当然,也有批判它、排斥它。由于学科属性的传统分野,再加上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理论以立宪选择为核心,把立宪与民主这种哲学层面的学科交进行叉,又是用古典经济学的工具去论证的,使得他的理论晦涩难懂。目前学术界对布坎南理论的研究多数集中于某一学科,或者从某一视角出发,本文试图对他的宪法经济学理论全貌从不同视角进行深入的研究。应该说,经济学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理论的学科属性,立宪选择是其理论的核心部分,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从立宪选择、经济学角度对布坎南的思想进行整体深入的研究仍然比较缺乏。从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甚至连一篇有份量的综述都没有,在本文看来,应该算是一件憾事,是对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的漠视。正是为填补这一学术空白,本文就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并将布坎南与马克思、哈耶克、凯恩斯这些学者的的相关经济学思想进行比较,以对我国的宪法经济学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首先,本文对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进行论述。从布坎南的生平介绍开始,主要包括布坎南的生平及主要著作,阐述宪法经济学思想的产生渊源与思想演进过程。分析芝加哥公共选择学派、意大利财政学派以及导师、同行对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布坎南的整个宪法经济理论是围绕着理性人的国家改进而展开的,其目的是要构建一种既能预防政府的危险性又能增强其效能的约束制度。应该说,公共选择理论是宪法经济学的基础,立宪经济学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原则政治理论是立宪选择理论的重要补充。公共选择理论、立宪经济学和原则政治学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理论的主要理论基础,代表着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发展的三个连续的阶段。其次,本文对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核心理论进行研究。分析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的方法论,即经济人假设与个人主义、制度契约与自由和宪法的经济学阐释。本文认为,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核心理论主要是由立宪选择理论、财政立宪理论和道德重建理论三个部分构成的,他们之间具有紧密的逻辑关系。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了政府失灵的原因及表现,为了有效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布坎南强调用规则来限制政府的行为。他认为应该建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来规范政府行为,并对政府行为施加有效的约束。布坎南提出立宪选择理论,其实是一种在宪法约束下的有限选择。本文从立宪阶段选择和后立宪阶段选择两个维度对布坎南的立宪选择理论进行分析。论述元规则及其困境、元规则的理论保障:不确定之幕、元规则的实现:投票理论。为了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加公平有效,他提出了投票理论即“一致同意——多数规则——普遍性原则”。同时,本文还对布坎南提出的宪法约束和宪法约束的困境进行了剖析。虽然从时间上看,布坎南的财政立宪理论产生较早,但本文认为,从逻辑上看布坎南的财政立宪理论是其整个宪法经济学理论的一部分,它与宪法经济学理论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正是在投票理论和立宪选择理论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布坎南所期望的财政立宪规则,在充分实现了投票规则和立宪选择之后才可能实现财政立宪的各种改革措施。本文在论述中将其理论产生的时间顺序按照理论本身的逻辑顺序进行了重组。在布坎南的财政立宪理论中,本文对货币宪法理论、税收宪法理论、收入与分配宪法理论进行分析,分别论述货币的宪法化、货币原则、从立宪角度对政府税收的约束、公共税收的处理、分配公平原则以及约束财政收入分配的税务工具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布坎南认为,单靠规则、制度还难以抵挡道德败坏行为的发生。所以,他认为宪法经济学思想的落脚点是将制度改革与道德重建结合起来,恢复道德规范对社会秩序的辅助作用。再次,本文对布坎南的宪法经济理论进行了比较与评价。布坎南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整合研究为宪法经济学打开了一个崭新的视野。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理论复兴了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也促进了政治哲学、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发展。不过,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理论及其方法论都存在诸多缺陷,虽然布坎南一直对其理论进行修正。他所提出的立宪选择理论经历了从一致同意规则到多数规则再到普遍性原则的流变,其研究计划也从公共选择到立宪经济再到原则政治学。尽管这样,他的努力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他的理论仍然充满着种种争议与不足。本文把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思想同马克思、哈耶克、凯恩斯的宪法经济学思想进行比较。第一,政府和市场的二元模式是从马克思到现代主流经济学家们始终争论的主题。正是为了寻求有缺陷的市场和不完美的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佳的均衡,人们总是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事实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极端情况。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当是相互补充的,市场失灵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失灵需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政府和市场各自均应吸取对方的优点来改进自身的缺点。这样,如何找到二者结合的佳均衡点是问题的关键。第二,哈耶克的宪法经济学思想是以演进理性为基础,以习惯法为背景,以社会中知识的分散和协调作为切入点。而布坎南带有一定的建构理性色彩,作为对意大利早期公共财政思想的继承,对习惯法的贯彻不彻底,以公共财政活动的规则为出发点,强调规则以及规则之下的活动的区别及其演变。第三,在前凯恩斯时期,古典的财政原则坚持预算平衡,但是在后凯恩斯时期,预算平衡已逐渐不再重要,凯恩斯认为在经济低谷期,政府应增加公共开支,通过增加总需求来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而增加公共开支就需要政府发行债券筹资,这就造成了预算赤字。布坎南的分析进一步表明,即使凯恩斯的理论是正确的,在民主的政体下,终也会导致糟糕的后果。布坎南的解决方案是:坚持民主,摒弃赤字,也就是摒弃凯恩斯主义,建议财政平衡原则的回归。布坎南提出了可以通过税率和支出率作为财政平衡的手段。后,本文探讨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理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启示。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西方政府的改革和制度变迁,也收到了积极效果,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中的立宪选择理论、财政立宪理论与道德重建理论也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经济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公平正义的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思想是一种新自由主义思想,目的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和私有制寻找合理的解释,布坎南所提出的一定限度内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可能带来某种误导,我们在借鉴布坎南宪法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必须对其理论局限性保持警惕,毕竟任何理论都要与其本国的历史发展、社会环境和当下的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决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