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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私)营经济产权制度创新研究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民(私)营经济经历“允许存在”、“有益补充”、“重要组成部分”三个阶段,从小到大快速发展,在沿海许多省市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生力军。随着民(私)营企业的发展,以“三缘性、封闭性、集中性和不清晰”为特征的产权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面前,产权制度的创新已势所必然。这不仅关系到民(私)营企业的兴衰存亡,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微观经济组织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民(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其深层次的复杂原因,创新的道路是艰难的,既有儒家文化传统观念、农耕社会生产方式、既得利益集团的博弈、企业主个人能力等企业内部因素的制约,也有政策法律环境、市场发育程度、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社会诚信程度等企业外部宏观制度环境的制约,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配合,缺一不可。政府和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各有分工、共同作为,在宏观制度环境层面上,政府是创新的主体,在微观制度环节上,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产权制度创新并不一定都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既不能固步自封,也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产权制度创新的模式,而要根据我们的国情,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在借鉴西方社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产权制度创新的途径。既可以制度的重建,也可以在现有制度上的改良和完善。可以根据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通过股份合作模式、新型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上市公众公司模式和新型合作联盟模式等途径实现产权制度的创新。就企业自身创新的角度而言,必须突破传统观念、明晰企业内部产权、开放企业产权、实现两权分离、着手组织与管理制度创新、建立科学传承模式、塑造商业信誉和创新理念。就政府而言,必须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政策支持;明确产权界定、解决“红帽子”企业问题;积极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法制环境,提供制度创新的法律保障;倡导社会诚信,优化外部环境;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革;科学界定环境产权,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不朽的灵魂。社会在发展,环境在变化,制度的创新是永无止境的。民(私)营企业只有不断变革不适应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的旧制度,才能在复杂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葆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