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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朱子“格物致知”学说看“理”的意涵

论文摘要

“理”是朱子“格物致知”学说中的核心概念。而“格物致知”在朱子看来,首先是一个生活实践,或者说道德实践的工夫过程。因此,由“格物致知”的分析入手,可以使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朱子“即物穷理”的确切含义,从而彰显出朱子之“理”所固有的实践指向。为此,本研究围绕朱子为《大学》所作的“格物补传”,依次探讨了“即物”、“穷理”、“致知”以及“豁然贯通”这四个关键概念的意义。在此基础之上,分别探讨了朱子之“理”的两个方面内涵,即“所当然之则”与“所以然之故”,指出“所当然之则”的范围囊括一切人类生活实践,包含道德领域和非道德领域,而统一于人们实践的方式和理路中;同时,“所以然之故”也不是指实然领域的客观规律。朱子的“所以然之故”虽然是对“所当然之则”之依据的进一步追问,但其追问的终止之处,则是一种能够为普遍认同的当然之则,即“格物补传”所谓的“已知之理”。因此,朱子的理是一个“理”的系统,以“理”之系统的整体性来为分殊之“理”的正当性作证明,这是一种全体的证明。这种整体性与一贯性,通过“理一分殊”的关系而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并获得形而上的根据。近代一些学者,将朱子“理”的意涵在应然与实然两分的基础上加以区别的分析,并用“本质”或“客观规律”来理解“理”,是以今度古的武断,不能展现朱子自身的义理体系和意义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