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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庄子》之“名”

论文摘要

庄子之“名”是先秦“无名”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对“正名”思潮的不认可。本文以《庄子》之“名”为研究对象,运用文化诠释的方法对《庄子》之“名”进行了解读。将《庄子》之“名”分为“命物之名”和“价值之名”两种名进行了分别的阐述,并对庄子“无名”的思想进行了解读。第一章主要是将《庄子》中关于“名”的句段摘出,找出《庄子》中“名”的主要涵义,依据涵义的不同将《庄子》中的“名”分为“命物之名”和“价值之名”。第二章主要是采用文化诠释的方式将庄子之“名”作为先秦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去解读。“命物之名”是对人或物命名的名称。庄子对于因为“形色”之不同而形成的“名”持默认的观点。“价值之名”通常代表了价值倾向上的判断,是社会伦理道德和政治秩序的一种判断和规范。庄子认为是非判断都是个人亲疏喜恶和成心的结果,是不准确的。尤其是一些业已形成的是非判断和道德判断,使得人因为“好名”而“残生害性”。第三章主要是分析庄子的“无名”思想,“无名”的思想应该分为三层理解。其一,是在“命物之名”上,在庄子的本体论和宇宙生产论中,道生出万物,物又有各自的变化,在这样“万物为一”的观点下,物的“名”就显得毫无意义了。其二、是对于“价值之名”的不认可,认为“正名”思想所带来的价值判断是不成立的,同时,造成了为追求“名”而“残生伤性”的局面,所以庄子在此认为应当“无名”。其三、在应对“正名”的基础上,庄子认为在政治秩序和道德伦理的构建上,应当是“无名”的。庄子认为“古之至人,先存诸己而后存诸人”,在个人修养上应该具有“无名”的境界,在政治秩序上应当坚持“无为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