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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儒家法哲学思想研究

论文摘要

摘要:儒家法哲学,指儒家传统哲学思考国家政治法律而形成的关于律、法的基本认识和基本看法,是儒家传统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法哲学在法的价值层面和法的基本理念层面分别与国家政治法律活动的律法基本原则层面、国家律法的具体设计层面建构了古代国家的法律系统。故《<唐律疏议·名例律>儒家法哲学思想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以儒家法哲学关于法的价值基本境域,本文从两个层面解决三个基本问题的架构阐明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唐律疏议》在历代相沿和地域广远的传世中除本身具有的历史缘由外更重要的是承载了儒家传统思想的文化原因。首先本文的两个层面包括《名例律》儒家哲学思想层面和儒家化的律文规定。儒家哲学思想层面以“德主刑辅”思想在立法领域、守法领域、执法领域的指导为基本线索分别从儒家哲学的天道思想、人性思想两方面展开论述,集中于第二章和第三章;儒家化的律文规定是从整体上对《名例律》的五十七则律文作结构分析,分别从慎刑思想、礼-法思想、礼-法-刑的司法实践模式三方面展开论述,集中于第四章。其次本文解决的三个问题是《名例律》乃至整部《唐律疏议》作为国家法典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的哲学理据是什么?即《名例律》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合理性问题、科学性问题。现代法典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包括研究法律社会关系、专家学者的论证、草案草拟、决议通过等,一系列的立法程序确保法典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古代立法完全不同于现代立法,但是不能说明缺失现代立法的复杂立法程序古代法典本身缺失了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古代立法以特有的立法逻辑保证了三者的衡平。‘以《名例律》为例,通贯“德主刑辅”的法哲学思想就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反之则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贯彻与否完全替代现代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论证和草案试行环节而赋予法典以合法及合理。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则需要其产生的母体—儒家哲学的天道思想、人性思想进行阐述,古代中国独有的儒家哲学天道思想和人性思想决定了“德主刑辅”法思想的基本范式和基本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