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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戊戌时期的乐利学说

论文摘要

本文的主旨在于研究戊戌时期以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严复诸人为代表的乐利学说的特点及其与该时期其他理论、学说之间的关系,进而发现其在中国近代哲学变革中的意义。所谓“乐利学说”,是笔者对戊戌时期一般被称为“功利主义”的一类思潮的指称。之所以选择戊戌时期,是因为学界公认这一时期是中国人开始明确地接受西方功利主义影响的时期。笔者使用这个概念,希望能更加精确的描述出戊戌时期思想家功利学说的共同思想特征。乐利学说并不简单的是中国人全盘接受功利主义的产物。它也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它否定的主要是传统文化中的某种正统思想,因而是一种非连续性的转变,它同时又从传统文化中的非正统思想中吸取资源,因而成为了近代许多思想的主流形态,与传统文化(主要是其中的异端思想)有其连续性。近代中国曾经有一个“变异端为正统”的过程,乐利学说也是其中之一。乐利学说有着西方功利主义的某种理论形态,但其基础仍然与中国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特别是由于它没有接纳个人主义的立场,而是走向了群已和谐的目标。当然在进化论预设之下,与天赋权利论相互补充,它必然对儒家正统的理欲之辩和人格理论做出重大的修正。戊戌时期的乐利学说作为“功利主义在中国”的重要一页,已经从一个层面表现出了中国的现代性。虽然传统文化中包含着“利益优先原则”与“事功原则”的思想资源,洋务派和早期改良派也从现实的角度肯定了利益的合理性,但西方的功利主义却直到戊戌时期,经由严复和梁启超两位学者的译介,才得以广泛的传播。对功利主义的取舍构成了戊戌时期乐利学说的重要内容,它说接受了西方功利主义关于“乐”与“利”的思考,肯定“乐利”的启蒙意义,却并未形成一个统摄“乐”与“利”的“功利”概念,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严复四位思想家对“乐”与“利”各有侧重;乐利学说拒斥典型的西方功利主义所具有的原子个人主义立场,受到传统“和谐论”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基于群已和谐立场的乐利学说,形成了近代价值观的重大转型。戊戌时期的乐利学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更是一种现代性的观念转型。乐利学说的现代性转变同时表现在它与中国诸多观念学说的密切关系中。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乐利学说重新诠释了传统文化中固有的观念和学说,赋予它们现代性的内涵。乐利学说肯定了个体的“私”、“利”、“欲”,使得传统的“理欲之辩”“义利之辩”发生逆转,“欲”、“利”脱离了“理”、“义”的限制,具有独立的地位,“私”也在“欲”与“利”的解放下有了道德的价值。“乐利”成为了道德的基础,于是,与近代社会相适应的不再是圣人人格,而是一种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平民化人格,传统的人格理想有了现代性的内涵。其二,乐利学说伴随着某些现代性观念和学说的形成而生成,同时又丰富了这些观念和学说。进化论的思想预设使得乐利学说的流行成为可能,民族国家观念的确立使得人们并未走向个人主义的立场,而转为对群已和谐的追求。另一方面,乐利学说丰富了现实民族国家的“富强”之说,也为社会进步所预设的理想状态提供了理论的支持,“乐”“利”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统一成为了合群进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其三,乐利学说对某些现代性学说做出补充,同时修正自身学说之不足。乐利学说是强势的天赋权利论下的产物,随着“群体权利”的高扬,乐利学说基于群已和谐的立场做出适当的调和。乐利学说与天赋权利论的调和,在不同的方面肯定了个体平等的价值。乐利学说在与诸多概念的互动中,表现出鲜明的现代性特征,又基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对西式的现代性做出某种拒斥和修正。全文以个案研究为基础,在中西比较的视野下,力图呈现出戊戌时期的乐利学说的全貌。乐利学说曾经被理解为功利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展开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戊戌时期的思想家并没有完全接受西方功利主义两个基本的预设,所以与典型意义的西方功利主义仍有差别。它的形成及其对中西思想资源的复杂取舍,对近代中国价值观念的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