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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权利义务思想研究

论文摘要

西方国家是在民主、平等、自由等启蒙思想的推动下实现近代化的,而中国则是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之下步入近代并走过近代历程的。从1840年到1919年,近代中国思想家探寻国家富强的思想历程大致经历了鸦片战争时期、洋务运动时期、戊戌维新时期、辛亥革命时期和“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我们可以从这五个时期的思想历程中发现一条中心线索,即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包括个体自身的权利义务合理配置及个体与整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作为推动民族国家整体强大的重要动力加以阐扬。对应于这五个时期,近代中国思想家对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也相应地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开始出现了个性解放的微弱呼声;洋务运动时期,早期维新派思想家试图在君主制的框架内调和“民本”与“民主”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文化,从而希望实现将“民”作为整体赋予一定的意志表达的权利;戊戌维新时期,思想家们开始重视中国人的个体性存在,阐释了个体人格健全即权利义务平衡的价值,但此时期个体权利义务的平衡只是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而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辛亥革命准备时期,开始将个体人格的完整作为目的加以提倡和论证,同时对个体权利义务的完整与国家富强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正确合理的认识;“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思想家们高举民主与科学两面旗帜,从伦理高度对个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彻底的阐扬,在此基础上,将个体完整性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同时作为价值目标加以追求。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五四”新文化运动,近代中国思想家们走过了从民本中经民权再到民主的权利义务观念的启蒙历程。由于中国进入近代的特殊背景,近代中国思想家接受与提倡来自西方的权利义务思想时,自然要经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误读和功利主义的成分,因此,在提倡权利与义务、自由和责任等思想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发展变革的同时,自然也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