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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新民说》中“义务”思想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以《新民说》为主要文本来考察“义务”观念,目的在于指出梁启超的义务思想是一个具有现代性的价值观念。笔者认为义务思想在梁启超“新民”思想的众多元素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诸多研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梁启超所讲的义务思想闪烁着现代性的光芒:就义务的涵义而言,梁启超突出了与权利相均衡的义务、法律义务以及含有功利色彩的义务三个方面;就义务与群己关系而言,梁启超强调公义务与私义务、公德与私德;就义务的发生和来源而言,义务可分为竞争义务论与良知义务论;就义务的践履所需条件而言,义务以力为前提;就义务的指向而言,义务终以自由为指向。我们可以看到围绕着义务思想,《新民说》中“新民”的诸多元素得以关联,进而也形成了以义务思想为新特征而不同于传统的“新民”。同时,我们也看到,梁启超的义务思想中依然延续着某些传统的观念。儒家的伦理义务和德性义务对他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从思想的根源上来说,梁启超对于儒家以道德为做人之根本的主张依然是认同的,这又使他对传统思想进行了自觉不自觉的传承。梁启超的义务思想中闪烁着权利、法律、功利、自由、竞争、力、等一系列现代性价值观念。尽管他并未意识到其中内在的紧张和深刻的矛盾,其义务思想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现代性概念。但是,他于《新民说》中所表达的义务思想为我们深入理解和构建中国语境下的现代义务观念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