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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视野下的荀子政治哲学研究

论文摘要

社群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中针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思潮。它与自由主义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权利是否优先于善?二、自我能否优先于其目的?三、国家中立是否可行?这三个问题中,“权利是否优先于善”是二者争论的核心问题,“国家中立性”的问题是由此衍生的问题,而支撑二者争论的基石在于“自我与其目的的关系”。自由主义从个人出发,预设了“优先于其目的的自我”为“权利优先于善”奠基,为保证权利之优先,国家必须中立,实施权利政治。社群主义从社群出发,主张“社群优先于个人”,否定自我对其目的的优先性,进而质疑自由主义的“弱国家”、“小政府”的“国家中立”的权利政治,提出了“善优先于权利”和“强国家”、“大政府”的“公益政治”主张。尽管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基本预设及政治主张展开了激烈的批判,但这种批判是自由主义谱系的内部争论,而非外部对立。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共享民主社会的基本的价值观念,都尊重个人权利,强调民主法制,维护价值多元,它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并非要取而代之,充其量起到了纠偏补弊的作用,其实质是使自由主义更好的发展。在全球化的时代,社群主义的兴起不可避免的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关注。特别是其对社群、公益政治、积极自由、国家干预的强调使国内外儒学研究者注意到它与儒家思想的亲缘性,强调儒家思想含蕴社群主义精神。当前关于儒家思想与社群主义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整体的儒家思想或者心性儒学展开的,笔者认为,较之于整体的儒家思想或者心性儒学,荀子的政治哲学与社群主义更为亲近。首先,荀子政治哲学的基石是“重生自我”。“重生自我”是“群性我”与“德性我”的统一体。荀子认为,人是“群”的存在,维系“群”的纽带在于“礼义”,正是“礼义”使人别于禽兽成就人之为人。但人并非如孟子所言生而具有德性,荀子认为,人性“朴”,不知礼义,“礼义”之形成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经由圣人之创、国家之教化、庶民之学习等过程才能灌注于人心,成就人之善质。也就是说,孟子、荀子都认为“善”是人之本质,构成“人之所以为人”,是“人之道”,但是,孟子认为“人之道”与“人之性”是合一的,道德主体本来就是善,人们所要做的就是尽心知性,“发现”道德主体之善;而荀子认为“人之道”与“人之性”是分离的,“人之性”中没有德性,人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解决“人之道”与“人之性”合一的问题,这就需要一个“化性起伪”的过程,仁义礼智经由圣人之“发明”与教化,再经过个体“学”的功夫,长期的“积靡”之后,就可以使“性伪合”,人性与德性合二为一,实现“化性”之功效,如同金蝉脱壳一般,天然人性蜕变出德性的翅膀,人性获得新生,自我得以重生。此“重生自我”就可以自觉地将德性观念外转为德性行为,担当起儒家之道的传承与践履。所以,对于儒家“内圣外王”之“道统”的传承和践履而言,荀子与孟子都主张担当的主体是“德性主体”。只不过,从德性的根源上看,孟子所说的道德主体与自由主义之“自我”一样,都是先验的意志主体,“人之道”有待“发现”,要找回自我,自我再现,这与康德的实践理性主体、罗尔斯的“优先于其目的的自我”同调;而荀子所说的道德主体与社群主义的道德主体一样,都是经验的认知主体,“人之道”有待“发明”,要重塑自我,自我重生,这与社群主义者桑德尔所说的“构成性的自我”、麦金太尔所说的“叙事性的自我”、泰勒所说的“广延的自我”、沃尔泽所说的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同趣。但是在德性的彰显上,荀子与孟子都主张人是社会性的人,具有“成员资格”,个人不能脱离其所处的“背景”或“框架”而存在,这与社群主义不谋而合。不过,就德性而言,虽然社群主义强调社会公共美德,但并不排斥对个人权利的诉求,而儒家思想则缺乏个人权利的观念;就群性而言,虽然社群主义强调人的社会性,但作为个体的人,是独立的自治的,而儒家思想虽然不欠缺“从道不从君”的独立人格,但这种人格也是关乎道义的人格,而非关乎权利的人格,缺乏独立、自主的个体。其次,荀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是“礼义至上”。“礼义之道”以“礼”为表,源于人类社会“欲”与“物”的冲突。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圣人创制了“礼”。“礼”有本、末两端,“仁义”即“礼之本”,为“体”;“礼之文”即“礼之末”,为“用”;“礼”执其两端致“中”达“仁”。荀子所说的“法先王”于“本”、“体”而言,“法后王”于“末”、“用”而言,他主张既“法先王”又“法后王”,成就道统。可见,在平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荀子与孟子差异较大,孟子非不言礼,只不过重心内转于心性修养;荀子非不言仁,而重心外转于制度建构。所以,孟子之道的先验色彩浓重,漂悬于悬想的天空,而荀子之道的经验风格鲜明,扎根于现实的土壤。因此,荀子对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传承表现出现实主义风格,在义利观上他坚持“义利两有”、“以义制利”、“先义后利”;在王霸观上,他坚持“王霸并行”、“王上霸下”;在礼法观上,他坚持“礼法兼施”、“礼本法末”。总之,荀子坚持“义以为上”,但不排斥对“欲”(私利)的追求;推崇理想的“王道”政治,但不排斥现实的“霸道”政治;主张“礼”之德治为主,但又公开为“刑”(法)之法治辩护。一句话,在“道”的问题上,荀子善于行“权”,做到了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其对社会公利的坚守、务实的现实主义风格与社群主义颇为亲缘。第三,荀子政治哲学的实施是“以礼治国”。荀子的听政原则是“明分使群”,也就是要“以礼分施”,建立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荀子的听政措施是“曲辨”。礼义虽为圣人所创,但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真正操控“分”的人是握有实权的“君主”。君主作为“管分之枢要”,其“明分”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隆礼敬士”以宣告“分”,在全社会树立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二,“尚贤使能”以行使“分”,对人们进行等级名分、职业分工、物质财富的划分;其三,“平政爱民”以维护“分”,通过具体的法则、度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一政事,齐臣民,裁万物,足国裕民,保证“分”的稳定、和谐,终目的是实现“群居和一”。君主“能群”的这些措施,荀子称之为“曲辨”。荀子的听政理想是“圣王之制”,包括“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四个要件。荀子认为,理想的国家治理,离不开深明礼义的君主明确的执政理念、秩序井然的社会组织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法规。从荀子的“以礼治国”的政治哲学实践看,国君集设计者、教育者、组织者、管理者于一身,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与社群主义的“强国家”、“大政府”的主张是一致的。不过,与社群主义有别的是,社群主义虽然强调国家对社会治理承担起必要的职责,但这种职责也是在民主法治体系下实现的,而且社群主义对“强国家”的呼唤,是针对自由主义中立政治之“弱国家”导致国家职能弱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发,它绝不希望一个无所不包的集权主义的国家出现。总之,社群主义从社会本位出发,否定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立场;认为民主权利并非天赋人权,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较之于社会公利,其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为了更好的维护民主权利,国家必须实施公益政治,强化国家职能。从社群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荀子的政治哲学,可以发现,儒家思想的现代性转化与其社会本位不相抵牾,由荀子学说的认知主体出发,权利观念可以藉由国家教化之功而化于人心,权利政治亦可凭借国家之积极干预而立。显然,将荀子学说与社群主义进行比较研究,发掘荀子学说的现代义理精神,可以对当的民主政治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