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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理念选择

论文摘要

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全球性环境问题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滥砍滥伐、土地荒漠化、能源短缺、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的出现。这些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生态危机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矛盾冲突的结果给陶醉于工业文明辉煌成就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于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为人类的发展指明了战略方向,而生态文明的产生则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范式。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其建设过程中,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生态立法实践之中,以法制为支撑来实现生态文明的健康有序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理念,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明确了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坐标。生态立法理念集中反映出立法者对生态环境的认识,是与生态文明思想联系紧密的领域之一。生态立法理念的选择对于生态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当下的生态立法理念中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类并立的思潮:前者是人类针对自身在宇宙中的地位而逐渐产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应当肯定其合理性,但也要认识到其作为生态立法理念的不足;后者是在对前者反思、批判的基础上生成的新的生态伦理形态,为人们解决当前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及行为提供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观念,而其潜在的哲学困境也导致了它作为生态立法理念的局限。文章在对上述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生态立法理念既要承认人类自我利益,肯定人类追求发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自然的权利和价值,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二者的有机整合,形成了“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它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体现了超越与不可超越的矛盾辩证法。以此指导生态立法实践将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颁布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