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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动物福利事业的哲学研究——以台湾动物福利立法为线索的考察

论文摘要

文艺复兴运动和近代自然科学的重要影响之一,乃是唤醒了人的主体性,人的价值得到了空前的体现。而在“二元论”思维下,象征感性的自然和生命逐渐丧失了其作为存在固有的价值,并被这种认知方式建构为人类的工具。此后,对自然、环境、动物的征服和利用构成了人类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坚守生命价值阵地的呼声在这样的胜利中很是微弱。二战后,更多的人对这种认知方式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提出要从伦理角度解决由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的各种现代危机,承认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非人生命存在的价值就是其一。但通过法律手段对动物进行保护的历史并不长,直到20下半叶,动物法在西方国家才有了长足的发展。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都在20世纪内完成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工作。中国大陆目前仍没有一部关于非野生动物福利的综合性法律。台湾地区与大陆有着相似的自然条件,又两者秉承同根同族之中华文化的人文条件,此对大陆亟需面对的相关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的参考价值。早期,台湾地区经济、环保、农业等部门对动物(主要是野生动物)的生存、健康等基本权利的“立法”保护工作也颇有建树,但由于其指导思想主要源于传统的西方伦理和法学理论,动物并没有就此获得个体的法律和道德地位,对动物事实上的保护便等同于对资源的保护。六七十年代,伴随经济增长和都市化转型过程,台湾地区环境面临着极大的破坏。民众生命意识低落,随意弃养宠物使得流浪动物泛滥,终危及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政府多年捕杀作业和野生动物保育工作不力,也引起岛内和国际动保团体的关切。为消除经济制裁压力,兼顾国际形象、安抚动保团体,也为顺应世界潮流,“行政院”农委会于1993年成立专案小组起草《动物保护法》,1998年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该法保护对象为人为管领的脊椎动物,包括宠物、经济动物和实验动物,“立法”精神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这意味着台湾社会在法律上承认了动物的主体地位。但实际上,无论是法条内容比例,还是从政府施政重点来看,保护90%偏向宠物,且以“狗”为重心。这不仅映射了台湾地区动物福利法“立法”的契机,同时也暴露出其“立法”精神于法律施行过程中的妥协。之后,因为既有文化习惯因素在法律实践上的负面阻力,主管部门相继公布多项法规和行政规定,不断完善该法。该法施行十三年里,经历八次修法。历次修法过程中,都针对社会上屡禁不止的虐待动物事件不断提高罚则,并于第五次修法规定对虐待动物致死和重度伤残者处以一年以内有期徒刑。第六次修法工作是台湾地区动物保护工作性质由初期的“反虐待”仓促转向“动物福利”的一次修法。去除和歧视性模糊性语言和定义的同时,对宠物、经济动物和实验动物的福利作出进了一步的规定。在西方圣经文化中,权利的概念——特别是人权思想的深入,是动物权利运动产生的根本基础。《动物保护法》的哲学基础首先来源于动物解放/权利论、生命中心论。辛格的动物解放以功利主义伦理学为基础,以动物具有感知能力作为存在拥有道德地位的标准,以公平和效益为原则。主张对凡有生命者之利益都应平等考量,都拥有被人道对待的权利。雷根认为,我们享有权利的依据是每个人拥有相同的、没有程度区分的“天赋价值”。辛格和雷根都认为,我们对动物的利用是一种压迫制度造成的。史怀泽的“敬畏生命”原理认为,每个生命都拥有生存的“生命意志”,人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的生命。其次是中华文化中的儒释道思想以及宗教意识对《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和条文内容的有益渗透、补充和调整。儒家在天人关系的思考上达成了“天人合一”的认识,进而形成“仁民爱物”、“取之有度”的物我关系的认识。佛教世界观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因缘而化,人与动物同质异形。因此佛教主张众生平等、万法皆佛,且主张积极救助动物的护生实践。台湾盛行的“人间佛教”更是注重“净化社会、建立人间净土”的现世修为。道家哲学则认为,世界的本源是“道”,万物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由“道”观世界,物无贵贱;因此,道家反对一切以“人”的需要伤害其它生命(甚至生态)的实践活动。该法施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动物保护法体系;建立了动物利用相关的行业规范;提供了网状分布的动物保护保障设施系统;制定了较为先进的动物福利检查员核查机制;提高了民众尊重动物生命的意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台湾社会秉承中国传统文化,民众虽普遍同情非人生命,不似西方文化曾视人为动物存在之目的,但毕竟中国人本文化中关怀动物生命之观念隐而不显,消极有余积极不够。因此,台湾社会温和的弱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在初对经济动物和实验动物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社会争议,同时动物保护法对某些社会礼俗习惯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除中西方文化差异导致的不同群体认知之外,一定社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口数量和素质、地区地理特征等客观条件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另法律本身也存在具体福利标准不明确和实际保护范围有所妥协的情况。“尊重动物生命,保护动物”是世界文明发展演变的趋势,也是现代国家提升人道水平的标竿之一。我国大陆地区在积极推动立法保护动物工作时,应结合大陆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