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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伦理价值追求探究

论文摘要

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中,通过采集食物、狩猎、繁荣城市以及实现工业和信息技术的革命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生产力的空前发展使人类获得了巨大的好处。但是,人类利用科学技术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又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干扰和破坏了地球生物圈的动态平衡,造成愈来愈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导致传统的法律框架和法学理论难以应对这种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各国纷纷颁布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中国环境立法真正开始于80年代,几乎与世界发达国家同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体系和规模,但是,中国环境问题依然在加剧,而且从区域性的转变为全球性的。中国现行的法律对于遏制生态危机,保障人类社会的持续生存和发展,显得力不从心,无可奈何,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从更深层次看,中国环境法治的困境在于缺乏环境伦理的内部价值认同。在人类长期与自然环境的冲突、对立和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价值观念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将人作为万物的尺度,并将人类和自然环境截然分开,从而陷入人类是自然界的统治者和主宰者的误区,这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也深深地植入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中。环境法虽然是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仍然是在原有的法制传统的基础上孕育和发展的,强调的也是人类利益至上,也受文艺复兴以来“人是地球的主宰”这一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生态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人类伦理观相应地发生了重大改变,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而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直接从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上影响了现代的环境立法。在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提出以前,各种环境伦理观对中国环境法治产生了积极影响,环境法研究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一直存在并且异常激烈。固守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法目标无法实现,完全接受“生态中心主义”,又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自然主体化制度设计的尴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的确立,为全面审视中国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创设新的环境法理论奠定了认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既是人类在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道路上形成的新思维,又是人们实施环境法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的实施,对环境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它要求改变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利益的传统利益观和仅以人的利益和需要为判断标准的传统正义观及价值观;使当代环境法立足于更广的领域和更客观的角度,坚持以“生态和人类共同利益”为中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理论和实践证明,中国的环境法需要一场全面的变革,变革的目标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治。一方面,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建立新的环境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使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所蕴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为公众所广泛认同,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养成自觉遵守环境法律的习惯,从而使可持续发展观真正成为中国环境法的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环境法治,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