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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论到整体论的环境伦理

论文摘要

环境伦理学的个体论与整体论是生态伦理学对人与自然关系诠释的两种向度,本文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阐释这两种向度的环境伦理。这是鉴于生物个体伦理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局限性以及个体与整体伦理的矛盾。实质上,近年来国内外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呈现出向整体论发展的趋势;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湿地保护项目”以及荒野保护的研究,也都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个体论与整体论的环境伦理。本文依据环境伦理的整体论的观点,以及道德共同体的进化描述,主张对利益概念的范围进行扩展,即从人际关系的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突出生态整体利益。确立生态整体利益概念的依据是:个体拥有利益的条件不再是对偏好和审慎的欲望的满足,而是对“健康利益”的满足。因为所有有感知和无感知生物都具有“健康利益”,所以都值得纳入道德考虑。物种是“历史实体”,生态系统是符合耗散结构理论的“生命系统”,二者都具有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健康利益”,因此也应纳入道德考虑。由于生物个体利益与生态整体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在环境伦理的实践中必然导致不同环境政策的产生,因此应该倡导人类对非人类世界态度的重要变革:即尊重地球生物圈、确立生态系统的法律地位、珍视非生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