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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作为主体纳入道德考虑的分析

论文摘要

我们要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需要经济、政治的措施,更需要伦理道德文化的变革。然而,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影响下,人们将自然仅仅视为征服和剥削的对象,仅仅看到自然的工具价值,很难将自然纳入道德考虑的范畴,这在很大程度上酿成并加剧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界,关于“自然有无能力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或“自然有无独立于人类意愿之外的内在价值”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这就是本文所探讨的自然作为主体纳入道德考虑的核心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自然作为主体纳入道德考虑进行分析:(1)对自然主体纳入道德考虑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和定位。首先,界定自然作为主体的内涵,是指自然具有的能生性、自我调控性,其外延包括自然作为客体、人类作为客体,自然或人类既作为客体又作为主体的范畴。其次,自然主体纳入道德考虑铺平道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两种形态即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进行了修正,确证了自然主体的环境伦理与实用主义的不相容性,进而对自然主体纳入道德考虑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分析,分析了个体论与整体论的妥协方式,揭示了自然个体有机体模式和整体群落模式的理论定位。(2)对自然主体纳入道德考虑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批判。针对自然恢复的难题,揭示了自然的技术恢复,本质上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体现的是人类目的而非自然目的,是在有限科学信息下做出的决策,其结果是自然物与人造物的混合物,而不是以自然选择为特征的自然历史进化的产物。造成这种结果,源于社会建构论,实质上荒野自然是不能社会建构的。当今世界社会建构论的泛化,本质上是源于生态帝国主义,其目的在于掠夺自然,因此,必须走出生态帝国主义的实践误区。(3)揭示了自然主体纳入道德考虑的本质和意义。认为自然作为主体的本质在于进入传统哲学话语,形成沟通与对话的语言平台。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哲学观念、道德观念的革命以及思维方式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