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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互联网络的兴起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是多方面的。网络作品作为互联网传输的对象之一,对其如何进行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网络作品是指处于网络环境之中,并能够进行传播、复制、、删除等一系列有效操作的作品,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和高科技性的特点。网络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本人创作的网络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作品著作权主要有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易确定等特征。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了切实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我国先后制订了专门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能够危害到网络作品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其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全球性、复杂性和平衡性五个特点,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六种。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存在法律效力位阶过低、保护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在司法保护方面,主要存在网络作品的临时复制不易定性、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不完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不科学等问题;在自我保护方面,主要存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人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不合理、保护不力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在网络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方面,应当制定法律效力更高、内容更加全面的行政法规,针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在网络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临时复制的性质、完善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制度;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自我保护方面,采用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建立网络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