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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妥善处理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社会发展中缩小收入差距,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和主要手段,包括: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变化;财政调节的必要性分析;再分配与初次分配的关系;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两大手段的选择和搭配问题等。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了我国政府运用财政手段调节居民收入的现状。分别对目前财政支出和税收手段的调节效果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现行财政调节出现弱化现象,甚至导致“调节悖论”。如:在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的同时,一些财政支出却明显向高收入群体倾斜;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等等。导致财政支出调节能力弱化的原因主要有: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偏低,削弱了中央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财政支出调节职能定位不合理,支出调节手段单一;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对收入调节具有明显作用的支出项目总体投入不足;财政支出向城市倾斜,呈现“二元供给”状态;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税收调节能力弱化的原因,既有税制设计上的原因,也有征管上的原因。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存在制度缺陷;消费税的征收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税收调节体系不完善,一些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尚未开征;税收征管存在诸多漏洞,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功能。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是财政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手段选择的重要依据。明确收入差距的关键所在,才能选择适当的财政调节手段,从而提高调节效果。经过分析,低收入者的长期贫困以及由此引起的贫困固化才是我国收入差距问题的关键所在。财政支出和税收手段都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但二者调节的重点不同。在解决低收入者的长期贫困和贫困固化问题上,应以财政支出手段为主,力求在缩小收入差距上做到标本兼治,即不仅解决当前的低收入或贫困问题,而且解决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次问题,主要指影响未来的机会不均等问题。通过提高低收入者把握机会的能力,获得起点公平和机会均等,进而缩小收入差距。考虑到税收和财政支出调节的重点不同和实际效果的差异,以及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收入分配关键性问题在于贫困固化等因素,本文提出:当前我国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应主要定位于财政支出手段,形成以财政支出调节为主、税收调节为辅的财政分配调节体系。最后,为提高财政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率,本文提出需要实施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继续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为中央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财力保障;调整财政支出重点,增强财政支出的调节能力;实行支出制度创新,着力解决起点平等和机会均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调节手段;重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各地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