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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伙制问题研究——以河东村为例

论文摘要

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合伙制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合伙组织是实行合伙制的经济组织。合伙组织可以分为合伙企业和非企业合伙组织。合伙企业和非企业合伙组织都实行合伙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并没有差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否是企业,或者说是否持续经营和依法设立。通过对河北省遵化市马兰峪镇河东村的调查,可以发现河东村合伙制的五大特点:一是合伙制是河东村的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二是河东村的合伙制主要集中在采矿业;三是“老虎板”和“雇人的打伙计”是采矿业中合伙制的两种主要模式;四是河东村的合伙制绝大部分是一般合伙制而非特殊合伙制;五是河东村的合伙组织绝大部分是非企业合伙组织而非合伙企业。合伙制并不是河东村特有的现象,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历史还是现实,合伙制都大量存在并有效运行。中西历史上的合伙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河东村的合伙制与我国历史上的合伙制具有某些相似的元素。河东村的合伙制与我国农村合伙制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从河东村合伙制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合伙制问题有两个重要的论题:一是农民为什么会选择合伙制;二是农村中的合伙制为什么没有走向公司制。由于调查资料的限制,笔者无意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一般化的分析。笔者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对河东村的合伙制进行理论解释。合伙制是同业主制和公司制并存的三种企业制度之一。每种企业制度都有各自的特征、优点和局限,不能笼统地说哪种企业制度是最好的企业制度,关键是看选择者的现实需要。在对制度环境的要求方面,公司制对制度环境的要求最高,合伙制和业主制对制度环境的要求比较低。河东村的合伙制与河东村的制度环境相适应,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是在资源环境的外在约束和农民自身条件的内在约束下农民的理性选择。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合伙制仍能满足农民的现实需要,河东村尚不具备公司制发展所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