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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基于股权控制力耗散视角

论文摘要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逐步转轨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大型国企)既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实行的“中坚”力量,也是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最深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包括大型国企的改革也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大型国企的改革进展相对缓慢,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企改革攻坚的最后“堡垒”。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虽然仅1272户,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户数的0.38%,但是,其资产总额、利税总额的比重占到了30%左右;其户数占全国大型工业企业总户数的44%,但其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所占比重都在60%左右,特别是利税总额高达74%。这就充分说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地位是十分突出的。这就要求大型国企的改革既要大胆,使之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牵引力”,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又必须稳妥,使之健康稳定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阀”、“减震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出现大的波动。因此,研究大型国企的制度创新、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寻找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在比较、评析中外企业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探析国有产权原始主体“虚置”以及国有产权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国有股权控制力严重耗散的过程。大型国企由于其国有股权(经济)控制力低下,需要搭非国有股东的“便车”,因此,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二)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实践进程及现状评价分析我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历程,评判我国大型国企产权结构现状,剖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三)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目标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大型国企——极少数处于“公共性”领域的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和极少数必须关闭破产的企业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四)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主要方式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总体方式有:增资扩股的增量型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存量型方式和比较特殊的股权置换型三种方式。其具体方式较多。在实践中,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往往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五)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本文归纳如下表所示:表中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重点(六)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措施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体地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国资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明确其角色定位,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国家有关政策,鼓励非国(公)有经济参与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此外,要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既促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又防止国资流失;消除大型国企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筹措改制成本,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加快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创造条件。三、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一)研究可能的创新1.本文提出:应当从股权控制力耗散视角研究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问题。由于国有股权的原始委托人虚置,加之大型国企的国有股权经过多层次多环节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后,国有股权的控制力严重耗散,原始委托人的控制力极弱,没有真正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因此,需要借助其它非国有股权的控制力(“搭便车”)及其治理中的制衡作用来保障大型国企的健康稳定发展。这就需要引进非国有股东,即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2.本文提出:不同性质的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由于产权界定和明晰程度的差异,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同等数量比例的不同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其强弱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个人股权的控制力>法人股权的控制力>国有股权的控制力。类似地,企业经营层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内部职工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外部个人股权的控制力。3.本文提出:在大型国企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链条中,不同节点(代理人)对国有股权控制力的耗散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是高耗散,有的是低耗散,有的还是不确定耗散。这对于不同大型国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股比例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4.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公共性国企和必须关闭破产的国企)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5.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由于改革的内外部条件是变化的,有关的政策也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因此,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其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在最初阶段或者说近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是非公共领域和半公共领域企业、较小的大型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较差的企业、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孙公司及子公司;而在中长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则是公共领域的企业主要是其非关键和非核心环节的企业、特大型或航母型企业、优势企业、央企、国家绝对和相对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6.本文提出: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资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股的股东代表),对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分离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者与“出资人”的双重职能,消除其角色冲突,明确其角色定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宏观的行政管理者,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二)研究的不足1.对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控制力的定量比较研究不够。2.对大型国企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等多元产权主体相互制衡(制衡度)的定量研究不够。3.对公共性领域中的非基础、非关键环节国有大型企业引入非国有产权的数量比例及引入方式的研究不够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