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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型公共企业普遍服务的实现机制分析——以邮政企业为例

论文摘要

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简称us),在于它服务地域及消费者的普遍性,即不论普遍服务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完成的服务。当一段时间内执行普遍服务的成本大于收益时,普遍服务又称为普遍服务义务,本文是在普遍服务作为义务的框架下展开的。网络型公共企业是一种需要固定网络来传输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公共企业本质上也是追求盈利的经济人,现阶段亏损的普遍服务之所以还是公共企业的一项业务,根源在于政府的强制。政府是普遍服务的最终发起者与承担者,公共企业只是执行者。在普遍服务的范围内,政府与企业之间实质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现有的补偿机制是通过交叉补贴和政策性补贴实现的。随着需求特征、技术水平的变迁,交叉补贴中的财务交叉和政策性暗补是非效率的补偿方式,管理资源的交叉补贴和必要的财政支持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普遍服务的执行者,邮政自身的发展状况及网络结构的特点影响着普遍服务的实现。政府与邮政应努力重塑企业发展制度,认清自身的网络结构并非单纯的垄断与竞争,以利用二元性的网络更有效率的实现普遍服务。 普遍服务的详细、准确含义因产业、国别的不同而不同,全文结合我国邮政普遍服务的现实情况作实证分析。在明确邮政普遍服务范围、特点和对象的基础上,总结了邮政普遍服务的现状与症结,在入世、技术变迁及邮政整体改革的背景下,借鉴国外邮政普遍服务的运作经验,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长期看,政府的政策性补贴是最实用、效率扭曲最小的做法;短期内,邮政的普遍服务可针对不同的需求,在保证基本普遍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所依赖的竞争与垄断并存的二元网络结构提供差异化产品,利用交叉补贴,尝试分区域、分阶段梯次渐进的实现普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