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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主体角色定位的理论分析

论文摘要

中国金融监管的问题并不只在于监管技术本身的创新与完善,而是在于基础制度即监管体制和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革命,从而确定“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原则,否则要么付出巨大的改革成本之后效果不甚理想,要么改革失败。我们已经进行了多年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改革实践,但中国金融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这除了金融本身的敏感性与问题多发性之外,更为中国特色的原因就在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关联方性质,它突出表现在政府监管与国有金融的大量存在、政府行为对整个金融领域的渗透与控制等。要想比较彻底地解决或减轻中国金融业的诸多问题,惟有进行第三方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获得了金融业的大力发展,我国也不能例外、也不应该例外。第三方监管强调了监管方的第三方性质,与被监管双方没有任何关联关系,这样才可以保证交易双方在“三公”的原则下自由生存、竞争与发展。与此相适应,我们有两种选择:一是若仍由政府部门进行金融监管,那么就必须大大减少国有金融的比重与规模,规范监管行为,同时必须加强第四方监管的力度;一是若想继续维持国有金融的基本现状,那么就必须改变政府监管的单一主体模式,寻求多样化的监管主体,来共同监督各类金融行为和维护金融生态,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同时,与第三方监管协调发展的第四方监管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否则对第三方权力部门监督约束的缺失与低效必然大大增加我们的改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