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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期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博弈分析

论文摘要

转轨时期我国社会结构加速分化,市场机制逐渐取代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已触及到刚性的利益格局部分,社会的异质性增加。长期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磨擦使国家利益补偿机制功能缺失,社会群体间利益冲突有可能激化,导致社会失序。如何整合社会阶层关系、化解利益冲突有迫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认为传统的以户籍划分的阶层模式已无法概括我国的社会结构变化,我国对社会结构变迁的研究又存在描述多于实证,缺乏阶层间互动关系的研究。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在反思“科斯悖论”与“诺斯悖论”基础上,运用综合的微观分析方法与博弈分析方法,建立了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博弈分析框架,来研究我国转轨期的社会结构变迁。 认为制度形成了人们行为选择激励约束机制,不同的制度催生不同行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引发社会结构的宏微观的变迁。西方经济学忽视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上的差别,事实上社会成员的选择是在相互学习的过程中完成的,并推动制度创新,构成下一阶段的制度变迁环境。 认为所有权以实际享有的权利来衡量的,即质的分割。所有权的有效界定需法律边界、社会认同、个人理性能力三个因素。但现实中,法律界定的所有权边界是不完全的,它只能明确行为主体双方的认知边界。由于各个阶层拥有社会资本的不同,社会认同存在一个等级系列结构,由于个人理性能力的不同,法定所有权未完全界定的部分,各自按经济利益原则行事,不可避免造成对弱势方的损害,从而要求第三方的所有权保护,进一步造成行为主体双方的损害。 因此所有权在占有维度、占有时间以及占有规模和范围都是有限的,社会个体只能享有所有权结构的有限部分。并且社区规范、法律界定以及个体认同之间存在差异,实际运行过程中表现为非完全所有权结构。则在一个社会群体内,对某一财产存在拥有权序集,个体间拥有权存在序关系,那么在相互联结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存在互相侵占对方财产的激励。有必要建立第三方所有权保护,形成一种契约对侵权行为实施制裁并加以课税,使社会个体有激励去维护所有权制度。第三方以课税作为惩罚手段,将有助于两类社会群体在社会博弈中达到均衡。不同的课税水平将影响社会博弈方的均衡路径,并进而影响社会结构的变迁。一旦存在第三方的所有权保护,将改变行为个体的激励结构,社会群体依据市场结构分裂为无数个小社会群体,促进阶层间的流动。 认为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制度限制了城乡间的社会流动。新时期职业分化使同一阶级内部出现不同阶层,形成了十个社会阶层。单向依赖性结构—单位依赖于国家、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断裂。农民成为独立的市场行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因此社会结构的变迁是内生性变迁与外生性变迁相互祸合的结果,新社会阶层只是多重博弈的均衡结果,进而构成下一轮博弈的共同知识。政府作为多方博弈的均衡结果,应制订一些强制性的规范,诱导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整合,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