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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一般理论研究

论文摘要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分析对比经济学上有关竞争的各派学说,“有 效竞争论”更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操作性,“有效竞争”应是理想的 市场竞争目标模式。然而,市场经济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垄断现象的不可避免便是“市场失灵”的主要体现。垄断扭曲市场机制,扼杀有效竞争的展开, 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本身对此无能为力,制定反垄断法乃是必然。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反垄断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以有效竞争为理想目标,中国反垄断立法必须在汲取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进行。反垄断法既要正视经济结构多重性、经济成份多样性,又要面向市场主体平等性、竞争一体性的发展趋势;既要追求竞争的全面性,又要注意特殊行业的豁免性,既要意识到国内幼稚产业的生存压力,又要符合国际交易的一般准则。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应从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共性入手,对两者统一规制,对行政垄断的治理做出应有贡献。 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度和执行度上,中国反垄断法应定位于折衷主义,即设置宽规制面、多控制手段,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相结合,严厉与温和相统一,既遵循权力分立、权力制衡,又要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得到足够授权。如此,中国反垄断法方可以科学建立,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