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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体制的选择

论文摘要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重要的金融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取消了长期以来美国金融领域内分业经营的限制性规定,开始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实行混业经营。至此,原先实施分业经营的金融三巨头美国、英国、日本都已加入了混业经营的行列,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 这种发展趋势也引起了一些人的误解,认为混业经营是“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任何国家、任何阶段都应实施混业经营制度。其实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都有利有弊,表现在:混业经营下,各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地调整经营活动,因而资本收益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然而混业经营的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金融市场发育成熟,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完善、具有风险意识,金融监管水平高等,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混业就会变为混乱;分业经营人为造成了金融业在市场、资金、人员上的分离,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因而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而且分业经营也牺牲了客户的利益,增加了金融交易成本和信息搜寻成本,但是分业经营由于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设置了一堵“防火墙”,因而有利于风险的化解与防范,能够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在我国,由于作为金融机构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风险意识;证券市场运作时间较短,还很不成熟;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能力不高等原因,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度。这种金融制度在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同时,也制约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造成它们普遍规模偏小且竞争力低下,无法与国外那些实施混业经营的大金融集团相竞争。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金融业开放和竞争的压力已迫在眉睫,分业经营造成的这种竞争力上的巨大差异将会成为阻碍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为了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从长期来看,我们最终还是会回到混业经营制度上来的。/-y-一 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是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我国要实施混业经营, 就必须抓紧时间,努力培育出混业经营实施所需的前提条件。主要来说,需 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柬”的真正市场主体。 2.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3.大力发展和规范证券市场。 4.加快金融法规体系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由于形势的紧迫,我国向混业经营制度的转变不能等到其基本条件完全 成熟之后才开始,那样就会贻误战机。我们必须从现在就开始为将来实施混 业经营制度做准备。从分业转为混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总体安排上,这 一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二.选择试点逐步推进全能银行。 3.随着实施混业经营制度基本条件的成熟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必将回到混业经营制度,但是,具体的制度安 排不会重复原先商业银行内部既从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又以内设证券部门 从事证券业务的模式。比较理想的制度安排是采取类似于美国的金融控股公 司模式,通过在各子公司之间设置一堵“内部防火墙”来达到既防范风险又 不损失效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