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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

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国有企业融资制度改革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终点,即改革的目标模式问题;二是如何实现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方式以实现目标模式。鉴于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对传统的财政主导型融资制度弊端的认识,1978年以来我国开始了融资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制度。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主导型融资制度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在这一背景下,国有企业融资制度的目标模式选择成为一重大的理论热点。本文通过对以东亚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融资制度和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融资制度的比较,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国有企业融资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是市场主导型的多元化融资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企业融资制度变迁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单一的制度变迁方式能否推动国有企业融资制度向目标模式收敛呢?为此,本文在分析政府目标函数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两阶段模型”,通过模型分析,指出在国有企业融资制度向目标模式的变迁中,政府主导型融资制度变迁由于“诺思悖论”而面临难以逾越的改革极限,突破这一改革极限的可能途径在于及时转变制度变迁方式。最后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模型,设计了国有企业诱致性融资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模型,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国企融资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途径和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