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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缴费责任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六个方面: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同时党中央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发展的基本内容。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健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转轨时期,因此,明晰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缴费责任应是转制的应有之义。而且,关于社会保障缴费责任的研究可以重新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保障体系中的角色,进而改变以往政府责任太集中、社会动员不充分的情况。立足于各缴费主体的保障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以往个人过分依赖企业、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现象,便于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整合居民个人及社会资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持续运行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 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其缴费主体一般可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模仿前苏联的国家保险模式而来的,因此,政府和企业责任比较集中,个人的责任没有明确提出。即使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的今天,各方的缴费责任也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在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变迁进行简单回顾基础上,从社会保障缴费主体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政府的支出比例过大。对于这个问题从历史角度和世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二是不同的企业缴费率也有所不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出现了逆向选择的问题;三是个人责任的隐性化及负担的不均衡。指出建国之初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个人责任的不明确并不是个人真的没有承担缴费责任,只是这种缴费责任被隐性化了,而改革后的制度中这个问题也没有从根本解决,并且还产生了个人负担的不均衡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对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政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进行了定位。认为政府不应回避责任,应该承担转型成本。这个目的可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例如增量偿债法和存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