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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产权的多元主体和性质研究

论文摘要

产权是一国经济体系内财产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巩固财产关系、约束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产权主体、产权客体和主体对客体拥有的各项权利束构成产权的三个基本要素。在有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中,对土地本身作为静态的、被动的产权客体的研究都是附着在产权各项权能结构中,较多的文献都是从土地产权结构及其权利的配置方面研究我国土地产权制度,而对产权主体这一最具能动性的产权要素的研究大部分都是割裂的、分散的,单独研究某一个或二个土地产权主体都会影响分析结论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由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多元农地产权主体的分析框架,以多元产权主体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利以及各主体间权利的重叠和冲突为分析的主要内容,用实证的方法来揭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排他性,也就是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的独立。而我国农地产权的特点是多元的行为主体都对农地拥有一定的权利,多元主体在农地上的权利彼此重叠和相互冲突。具体说有四个不同的产权主体:国家、农民集体、集体代理人和个体农户。国家在农地上的利益,一是保证获得一定量的农产品,特别是保证国家粮食供给安全;二是从农户手里低价获得国家经济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需的土地资源。国家的权利是通过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和行政条例的规定、直接的行政强制等方式实现的。在国家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农民没有抵制和讨价还价的权利和能力。农民集体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它是在历史上的血缘、宗族和自然村社的传统基础上,经过建国以来历次土地制度变革而形成的农村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基层单位,但是其法律地位既不明确,也不统一,特别是由于缺乏实际的执行能力和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在农户手里,集体产权是弱化和虚化的。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法律上并不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却作为集体产权的执行主体在事实上掌握了集体所有权。农户一方面作为集体成员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是作为个体又不能单独行使集体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以集体成员的资格拥有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多元产权主体规定之间的权利重叠和冲突构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的主要矛盾。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完全不同的前现代的产权制度,这也是它不可能长期稳定地持续下去,而需要改革和调整的原因。由于研究者普遍从“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规定出发,没有认识到我国农地产权实际上具有多元主体,因而也就不能理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真实性质,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中的混乱的原因也在于此。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就是揭示出了这一问题。本文的研究结论显示,我国农地多元产权主体矛盾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引起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功能转换过程中,通过国家权力强制性地改变土地产权结构配置,而不是土地产权自由、自愿、公平流动的结果。因此,我国农地产权的性质是一种传统社会经济中的、即前现代的、非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它一方面很大程度上还反映着传统社会和自然经济的人身依附条件下的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又带有强烈的行政命令属性。这种前现代的土地产权制度性质与现代的市场经济要求之间的不适应,决定了必须继续调整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