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佳博论文网!

股权结构、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

论文摘要

现代主流企业理论未能对股东(或所有者)的内部结构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企业制度的演进说明,股权结构重构是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演进的核心内容和原动力。股东资产是公司存在的首要前提,股东权益是公司的权益之源,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外部股东和控制型大股东(或受其控制的董事会)之间的代理关系就成为公司中其它类型代理关系的起点和和决定性因素,从而,公司治理的出发点应当放在股东的内部治理上,即解决外部股东与控制型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代理问题。股东权益受股权结构的制约并通过后者最直接地体现出来,股权结构直接规定着公司治理模式的具体形式并通过后者得以实现。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着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演进的路径取向和典型性特征。制度依存决定了并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最理想的治理模式。国别的差异和同一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规定了一国具体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路径和典型性特征。在不完全的制度环境下(指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阻碍形成完全竞争的经济体制、法律以及具有类似作用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等等,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必须以内部治理为重点。借鉴它国经验必须以我国具体制度环境为依据。在我国不完全的制度环境下,必须以内部治理为重点,最根本的是解决外部股东和控制型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的代理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正相关;中间型股权结构(股权有一定的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更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司绩效(孙永祥、黄祖辉,1999)。在中间型股权结构条件下,少数大股东之间存在着非合作性重复博弈,博弈次数的不可预知性使得参与博弈的少数大股东只能按照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行为方式来行事,对长期利益的追求使得他们放弃为眼前短期利益所可能采取的急功近利行为而采取一种合作的态度。由此,对个人理性的追求达到集体理性,从非合作博奕出发达到合作,从非合作性竞争出发达到竞争性合作,在此基础上,少数大股东集合对公司实施趋于稳态的联盟治理,董事会成为真正代表股东利益的人格化的更趋理性和更具代表性的少数大股东治理联盟,外部股东与控制型大股东 (或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代理问题降至最低限度,少数大股东的代表性还使得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不完全的制度环境下,塑造人格化大股东,以中间型股权结构为目标,从制度上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少数大股东联盟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而培育人格化的更趋理性和更具代表性的少数大股东则是优化股权结构。形成少数大股东联盟治理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前提。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和公司人力资本所有者应当而且有能力成为优化股权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