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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在保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经营权的过程。马克思和诺斯等人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内容都为土地流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总体上看,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引起规模经济、激励损失、土地保障和寻租成本的变化,这四种因素的变化会引起制度潜在收益的变化,从而引起不同主体产生采用新制度以内部化这种收益的需求,最终导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美日法等发达国家的土地流转情况,跟我国总体的土地流转情况以及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都表明,土地流转率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大体呈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我国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区间的土地流转必然要表现出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着诸如法律制度冲突、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观念意识落后等一系列制约因素,也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和制约因素亟待研究解决。因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规模经济潜力、激励损失、土地保障功能和寻租成本四个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决定了不同地区土地流转制度也应存在差异。我国东部地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城市化程度高,工商企业林立,农民能够从非农产业中获得稳定丰厚的收入,故该地区的土地流转形式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等高级模式;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土地流转的条件没有东部地区充分,所以应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联产承包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推行租赁制,其流转宜采用分散模式;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农业经济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比较高,农民以务农为主,在该地区应继续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辅助以简单的土地流转模式。为保障差异化的土地流转模式的实现,不同地区政策保障的重点也应有所差异。除在全国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外,在东中部应为土地流转市场的顺利运作创造条件,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土地市场流转内在机制,建立中介机构等;而在西部则应则应为土地流转创造前提条件——发展非农经济,促进劳动力转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