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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剩余分配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剩余的产生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具有两大基本经济功能,一是生产功能—为社会提供使用价值;二是分配功能—向要素所有者分配收入。作为一种分配单位,剩余在企业内的分配影响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的既得利益状态,同时还影响到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作态度,从而反过来又决定剩余的大小。剩余本身既是分配的对象,又是分配的结果,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一个内生变量。剩余在企业内的分配是一个合作博弈的过程,应该从公平和效率两个角度同时考虑。剩余的获得要依据相应的索取权作为制度保障,因此,企业内部的组织安排及产权制度对剩余分配起决定作用。传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下的资本管理型企业遵循“股东至上”的原则,资本所有者或是其代表占有剩余索取权及享有全部剩余,并认为这种企业制度是社会自然选择的结果,符合效率的要求,但是从剩余产生的来源来看,资本要素独享剩余有失公平。与之相反的劳动管理型企业充分考虑了企业成员的集体选择意愿,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剩余索取权,把资本排除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之外,但这种企业在现实经济中又十分罕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近年来分享制企业的广泛应用表明,企业产权安排尤其是剩余索取权的归属朝着分享模式的方向演进,剩余由资本或劳动者集体一方独享转变为双方共享。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上述几种不同产权制度企业的剩余分配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一定的结论,然后就我国目前分配领域出现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配日益不公的问题,提出劳动者应该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我国企业剩余分配制度的改革应重视对普通劳动者的产权安排,给予普通劳动者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并让其获得剩余,达到企业内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对解决我国企业内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