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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间接税制到直接税制的制度变迁研究

论文摘要

当我们从税收收入结构角度来审视各国税制时,我们发现在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和它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高水平的相关关系。低收入水平国家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而高收入水平国家实行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且收入水平越高,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越大。传统的观点认为,这种结构上的差异是由于收入水平不同造成的纳税能力的不同而决定的,但实际上高收入水平只是实施直接税制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纳税能力的差异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实行的是直接税制而非高税率的间接税制。本文运用制度变迁理论的收益—成本分析范式解释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异和高收入水平条件下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变迁的必然性。本文认为:直接税制相对于间接税制在减少资源配置的扭曲、提高投资、储蓄、劳动意愿、增加人力资本积累、促进技术进步和宪政的完善、改善收入的公平分配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但这些优势在低收入水平条件下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政治收益并不显著,而间接税制在征收效率和征收成本方面相对于直接税制其优势十分明显。因此,在低收入水平条件下,间接税制的制度净收益大于直接税制的制度净收益,这决定了低收入水平国家一致地选择了间接税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直接税制的优势有了得到发挥的现实基础,在高收入水平条件下,直接税制更好的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公平并为政府提供了间接税外的一个新财源,这使得直接税制的制度净收益大于间接税制的制度净收益,且收入水平越高,净收益的差额就越大,这个差额构成了向直接税制变迁的收益。与此同时税制变迁的成本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对降低,当制度变迁的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成本且政府在制度变迁中个体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税制变迁就是必然的。这决定了发达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约而同地实现了向直接税制的制度变迁。我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国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而现有的税制仍然维持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结构,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避免制度供给的滞后形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政府应有意识的加速我国税制向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的变迁,适时的提供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