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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贷款对我国村镇银行的适用性研究

论文摘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推进农村社会经济转型与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经阶段,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新农村建设必须以一个公平、开放、多层次的农村信贷市场结构为支持。就目前农村金融市场而言,信贷市场的服务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三农”对于资金的需求。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等”问题成为制衡金融市场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性,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我国银监会自2006年始,逐步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控制,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相对宽松的政策控制不仅为村镇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村镇银行对应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探索提供了可能性。团体贷款最早由孟加拉尤努斯乡村银行提出,其核心在于通过连带责任激励借款者之间的横向监督,以克服纵向监督在处理“信息不对等”问题的局限性。它在构建借款者社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横向监督和社会网络资本对于借款人进行行为约束,从而实现信贷风险控制。由于借款者彼此之间信息共享的优势,团体贷款有利于降低信息搜集和处理的费用,改进农村信贷效益。尽管团体贷款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改进程度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前提:首先,团体贷款成员之间有能力且有激励意愿,影响并且改变他人的信用行为;其次,社会约束的有效存在对于农村地区团体贷款的推广有着重要意义。更为关键的是,制度设计与现实条件的偏差可能导致“合谋”和“搭便车”情形的发生。我国农村信用社推出的“农户联保”制度是团体贷款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的具体应用,并取得部分优异成果。然而,就整体市场而言,“农户联保”应用效果不尽相同。从社会经济环境的角度来说,中西部地区的“熟人社会”更加适应团体贷款的应用。针对东部等相对成熟的农村市场,村镇银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调整,却确保制度与本地环境的适应性。作为中国农村信贷市场的新生力量,村镇银行在组织结构、管理经营、股东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有助于其对团体贷款的应用和探索。值得注意的是,团体贷款并非村镇银行的“万精油”。在制定具体信贷制度时,村镇银行应利用扁平化的管理结构和信息优势,结合现实条件,考察团体贷款与本地社会经济情况的契合度,有选择、有针对性地采用信贷政策。在这样的原则下,村镇银行才能形成具有特色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改变当前农村信贷市场的“惜贷”现状,切实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