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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研究

论文摘要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是一个特殊时代的产物。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基督教神学慢慢衰落,理性的力量逐渐兴起,各君主国和宗教教派间围绕国家利益和宗教信仰,爆发了激烈的政治宗教冲突。格劳秀斯的母国荷兰此时刚摆脱西班牙的殖民统治,快速崛起并与西、葡两国在争夺海外贸易上摩擦不断。格劳秀斯个人由于出生于加尔文贵族家庭,又接受了人文主义的教育,因而兼受基督教与人文主义的影响。这些就是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中,必要的上帝是其逻辑起点,上帝创造了万物并赋予他们不同的属性。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先验和经验两种方法都能证明;自然法源于人性,即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因而信仰与理性是可以兼容的;法律分为两类,自然法与意志法,意志法又有神意法和人意法的区别。论及自然法与意志法的关系,他认为神意法包含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是人意法的基础和准则。格劳秀斯还阐述了生命、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并重点描述了人类从共有物权到私有财产的演变。他试图协调现代理性的新见解、新方法与传统的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原则的思考,对他构建系统的国际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自然法强调的人类共有物权和人的本性渴望正义中,他推导出了他的海洋自由思想和正义战争理论。海洋自由缘于海洋是人类的共有物,它是人性与人之自然权利的体现。正义战争理论强调并非所有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正义战争离不开主权国家与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二者缺一不可。战争中保有仁义与节制是高尚的正义行为。格劳秀斯的努力在国际法领域得到广泛认可,他已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作为过渡时期的特殊思想,它兼具保守与进步的双重特性,表现出内容上强调个体性及自然权利,来源上突出理性与信仰交织,方法上重视理性主义方法论,价值取向上时有普世原则与民族感情相冲突的多维特征。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尽管还没能完全摆脱神学的影响,但它将人性、理性与自然法紧密结合,首次在近代提出自然权利的理念,对自然法的近代转型起着开创性的作用;同时,它在国际海洋法、国际战争法领域也产生了重大的现实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