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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公私观探究

论文摘要

春秋战国时期,公私概念逐渐从具体义过渡为抽象义。公的含义逐渐从君王变为体现社会公共性的价值存在,而私的含义也从早的私家而逐渐变为普遍的人的私利、私情。先秦儒家认为为政者或公共机构只有体现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才是公的存在,否则其依旧是一家之私。因而先秦儒家所说的公是社会存在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因而公私关系实质也是天下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先秦儒家公私观的基本观点是崇公抑私。在人性论层面上,他们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自然本性是恶的存在,因而也不承认其价值的合理性。在利益层面上,他们认为天下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对私利的追求有损社会和国家利益。在个人情感与公共理性层面上,他们认为公共理性高于个人情感。关于亲亲,他们更重视其社会伦理价值而不是仅仅把它当成个人情感,因而儒家肯定亲亲不等于肯定人的个人情感;在政治生活中,个人情感又与公共理性相悖,因为儒家崇尚公共理性,所以个人情感依旧是受到抑制的。虽然儒家崇公抑私,但其并非完全灭私,我们在其对公私矛盾的论述中依旧能看到其有着时代精神和人文精神两种精神旨趣。他们崇公,是出于时代的考虑,也是社会政治整合和重建社会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的需要。而在崇公之余,我们仍然能看到先秦儒家有着人文的自觉,他们主张公私二分,在先公后私的前提下尊重并维护人的私领域,尽量做到公私兼顾。先秦儒家之公私观在当代依旧有一定的意义,其所倡导的公共理性能够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其注重亲情的培护和家庭伦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其主张公共生活和个人私领域二分与现代哲学也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是建构中国现代公私理论和中国现当代哲学的难得的思想财富。